曾法(2017)57号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关于政协随州市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167提案的回复
随州市中院:
收到你院转发的市政协委员关于《依法规范“审管办”职能,健全审判权力运行的建议》提案,我院对以上提案非常重视,对提案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答复如下:
2010年12月31日随州市曾都区委“三定方案”核定我院成立“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2011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后成立“案件评查办公室”现改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我院原“案件评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能:负责全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监督评查、跟踪督促、检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每位办案人员所出台的法律文书进行文字结构、文书格式、语法的校正,适用案由和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明显错误向院长提示等)。让院长从繁忙的批改文书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指导案件质效的提升上来。
2015年度,我院依照最高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将“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转换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其工作职能为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司法体制改革后,随着审判团队的组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确立,自2017年元月,我院法律文书全部由主审法官本人签发,案件不再送案管办评查。
综上,我院“案管办”并没有偏离其本职范畴,亦更未演变为“隐形的审判组织”介入审判权、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