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严惩集资诈骗犯罪

2022-05-19 17:17
来源: 曾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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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上午,曾都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某旅游公司集资诈骗案,为55名被害人挽回损失近70余万元。被害人代表向办案法官送来“司法为民好公仆,情系百姓促和谐”锦旗。IMG_0439.JPG   

据悉,2018年11月,周某某用胡某某的身份证在随州办理了“随州林泉幸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以林泉幸福公司是四川中久万亚太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公司从事养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等为由,诱骗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投资合同进行集资诈骗,所得款项由公司财务人员收取后交给周某某。其中,郑某某在林泉幸福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李某负责向客户宣传及授课,并在郑某某离开公司后接替担任业务经理,唐某某担任会计,刘某某化名王某担任业务员、经理职务。2019年5月22日,唐某等人卷款逃离随州。林泉幸福公司共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在法庭审理阶段,主审法官谢红艳主动联系案件被害人,得知李某、郑某某、刘某某、唐某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赔50万元。为进一步给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主审法官谢红艳向归案被告人讲解法律法规,宣传主动退赔能获得被害人谅解从宽法律政策。经过普法说理,唐某又主动退赔10万元、刘某某主动退赔5万元、郑某某主动退赔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代表小组成员彭某某等人书面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李某、郑某某、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唐某、李某、刘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周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退赃、悔罪表现等情节,法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李某、郑某某、唐某、刘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及并处罚金。

近年来,曾都区城区暴发一大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利用高息、返利等各种诱惑手段,针对的对象是中老年人,他们中少的被骗几万元,多的将一生积蓄骗光,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曾都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着重采取一切措施查处被告人财产,责令被告人退赃,最大程度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官提醒广大居民,犯罪分子的手段并不高明,只要不轻信他人高息投资回报,捂紧自已钱袋子,犯罪分子并无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