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部“十不得”

2016-04-1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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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附和、散播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妄议上级组织决定。

二、不得泄露组织秘密、工作机密或隐瞒应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三、不得阳奉阴违、消极抵制或不服从组织决定。

四、不得因私插手、干预、干扰政法部门办案和干部任免、人事调整事项。

五、不得对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恶劣态度

六、不得利用职务和影响经商谋划为他人经商提供庇护。

七、不得公款、公物、公车私用或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八、不得违规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

九、不得酗酒、酒驾、赌博、涉毒或违规出入娱乐场所。

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