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人民法院院志(二)

2013-11-26 08:32

   

   

曾都法院志大事记

曾都区人民法院院志编纂

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朱喜明院长

副主任:邓柯副院长

杨尚安    政治处主任兼院办主任

办公室主任:杨尚安(兼)

成员:徐长生皮明荣

编审:杨尚安(兼)

主编:徐长生

资料:皮明荣

初稿:徐长生皮明荣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月



曾都区人民法院院志编纂

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李伟业院长

副主任:邓柯副院长

杨尚安    政治处主任

办公室主任:夏治宇

成员:魏光勇邹长雨

编审:杨尚安

主编:徐长生

资料:皮明荣

初稿:徐长生皮明荣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五月


审定单位及审定人员


审定单位:曾都区地方志办公室

审定人员:刘敬国徐忠



序  


 “修志以存史,知史而鉴今”。《曾都区法院志》的编修,是承前启后,利于当代,惠及后人的有益之举。《曾都区法院志》不仅反映了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历史现状,建院至今的光辉历程,也反映了向世人展示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忘我拼搏、创新发展的精神风貌,同时也将对今后的审判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所以说它不仅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全院干警乃至全区人民一笔财富。 从体例上看,《曾都区法院志》不仅真实地记录了审判工作的发展,同时也客观地反映了审判队伍的壮大。在审判工作部分中不仅侧重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工作内容,也兼顾立案工作、审判监督以及司法调研、财务装备等项工作。此志对于总结历史经验,启迪后人,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曾都区人民法院院志》的编辑出版面世,必将发挥“存史、资政、教化”的作用,激励着每一位法院工作者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继承和发扬法院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加倍努力做好当前工作,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助力添彩。

 ——谨以此志献给为曾都区法院立下汗马功劳的同仁们!  


                                         曾都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凡例


一、《曾都区法院志》是根据湖北省第二届修志要求和经过搜集已实际掌握的资料,经过筛选、初稿、修改后编纂的。

二、本志以1979年至2009年为主线,为了保持史实的连续性,在法院机构设置、沿革、司法行政、党群建设等方面上溯及至新中国成立后设立人民法院,下延续重新设立随县人民法院。其它史实则从“文化大革命”的某些作法展开纂写,延续至2009年。1979年前的有关审判史实只作简单衔接,不作展开撰述,旨在保持法院历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本志采用语体文记叙述,全志书前设综述,后设篇,篇首设概述,概述后设章、节、目、子目标题,共设五篇。

    四、自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的历史发展时期,人民法院发生巨大变化,法院的名称亦多次更换,有时又有两个法院并存的局面,在纂写上,以随县、随州市、曾都区三个法院的历史发展阶段为主线,对两个法院并存时期的洪山县人民法院和小随州市人民法院的史实未作单独章目展开纂写,仅在同类章、节或事件中简述。

    五、对法院内设机构(包括人民法庭),撰写时按分类列目、子目进行分述,为防止杂乱无序,对已撤并的机构,未单独分述,只在子目中简述或在分述现有机构时写明变更过程。有关人民法庭建设的史实本志在第四篇第二章第二节的法庭建设中作了比较祥实的记叙。

    六、原《随县法院志》仅见一本初稿存档,且未编纂成章目,有关内容亦显杂乱,本志不便多加修正,仅就有关史实作连续性参考。

    七、对人民法院在职人员的称谓,有曰“干警”,有称“审判工作人员”,有称“审判干部”,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后,才统一了称谓,即有审判职称的为法官,并分为四等十二级。无审判职称的为书记员、法警、职工等。本志撰写时尊重当时、还原历史。

    八、本志文字中有关史实和具体数字的涉及,在当时可能涉及保密问题,如法院恢复时期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一些做法和涉及“两法”施行的初期内部办理案件方式和审判手续及已判处各种刑罚的统计数字等,在当时可能是机密或是绝密,但已过去几十年,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随着法律程序的不断完善和法官执法水平的提高,加上各种诉讼程序的法律化、公开化,历史上的秘密早已不是秘密了,在志书上写明,更能说明历史的变迁、比较法律的完善过程和体现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

    九、本志中数据的整理和确认以法院历年统计、工作总结、人大工作报告、知情人士口述等为依据。为了更清楚地显示法院各年度、各时期审理各类案件的数量和对比情况,均按分类制成统计表附在各章之后。

    十、有关法律用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建立,在不断地演变,本志本着尊重历史史实,采用括号注明方式释明现在的称谓。如:“人犯”用现在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用(主审法官)、“审讯”用(审判)、“核对事实”用(法庭质证)、“审讯笔录”用(庭审笔录)、“逮捕法办”用(判处刑罚)的规范用语在括号内注明。

    十一、在《执行》一章中,有“法律白条”一词,是人们戏称法院的判决如不执行,如同一张没用的白纸条,该词属众所周知,在撰写时未作释明。





目录


凡例

大事记(1)

综述(10)


第一篇机构人事(14)

概述(14)

第一章机构设置、沿革、职责(14)

第一节人民法院(14)

第二节内设机构(17)

第三节人民法庭(23)

第二章人事(29)


第二篇审判(94)

概述(94)

第一章立案(94)

第一节信访接待(95)

第二节统一立案(96)

第二章刑事(97)

第一节普通刑事(97)

第二节经济犯罪(106)

第三节少年犯罪(108)

第三章民(商)事(111)

第一节审理与判决(111)

第二节调解与撤诉(117)

第三节特别程序(120)

第四章经济(破产)(122)

第一节经济审判(122)

第二节破产案件(124)

第五章行政(127)

第一节审理与判决(127)

第二节行政执行(131)


第三篇服务审判(133)

第一章审判监督(133)

第一节刑事监督(133)

第二节民事监督(135)

第三节行政监督(136)

第四节案件评查(137)

案例(139)

第二章司法技术鉴定(140)

第一节法医鉴定(140)

第二节技术鉴定(141)

第三章执行(143)

第一节一般执行(143)

第二节移送执行(148)

第三节委托执行(149)

案例(151)


第四篇司政后(154)

概述(154)

第一章司法文秘(154)

第一节行管中枢(154)

第二节档案管理(155)

第三节宣传教育(157)

第四节文书印务(158)

第二章司法行政(158)

第一节人事管理(158)

第二节行政事务(159)

第三节基本建设(160)

第四节后勤保障(166)

第三章司法警察(169)

第一节队伍(169)

第二节职责(169)

第四章纪检监察(171)

第一节纪检(171)

第二节监察(171)


第五篇党群组织(173)

概述(173)

第一章共产党法院组织(173)

第一节组织机构(173)

第二节队伍建设(175)

第二章群团组织(176)

第一节共青团(176)

第二节工会(177)

第三节妇联会(177)

第四节协会(178)

后记(179)

大事记

1973年至1979年间。

随县人民法院恢复,各项工作开始走向正轨。(注:1973年五月经县革命委员会同意,恢复殷店、安居、均川、洛阳四个人民法庭。并将唐镇人民法庭调整为厉山人民法庭。同时,法院恢复接待室。1975年秋,为了加强基层工作,在撤区并社的同时,在未设法庭的公社,配备了司法干事。在当地公社党委和法院领导下办理一般民事案件。同年根据全国五届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司法干事的职称改为司法助理员。1981年,司法局成立,司法助理员由司法局领导,与法院脱离。1978年6月在选举县七届人大代表的同时,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80名。同年11月20日,本院依照五十年代中期的作法,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在县礼堂进行了法院恢复以来第一次由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检察员、辩护人同时出庭的公开审判活动,旁听群众近千人。自此,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项审判程序和制度,逐渐恢复起来。1978年12月,恢复了因“军管”而中断的审判委员会。

    1978年至1980年6月。

遵照中发(1978)78号文件和(1979)96号文件等中央文件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政治案件为重点,对1966年至1978年间判处的政治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逐案复查。这次复查案件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是在县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公检法抽调干部组成清案办公室进行的。为搞好这次复查,省委(1978)121号文件下达后,县委一方面督促公检法干部学习,一方面通过各级党组织传达贯彻。1978年12月上旬又专门召开各公社分管落实政策的党委书记和全体政法干警会议。同年底至次年初,复查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案件中的“三类案件”。

    1979年9月。

根据省委复查冤、假、错案工作座谈会记要精神,对原来平反不彻底的案件做了“割尾巴”工作。随后专班转入复查右派分子的案件以及历史申诉案件。经过一年零六个月的努力,专班共复查各类案件1649件(文革政治案71件,普通刑事案件125件,77年—78年政治案件14件,普通刑事案件182件,右派分子案件120件,历史申诉案件211件)。从中查出冤案11件,错案186件。通过复查最后恢复工作36人,恢复党籍3人,退职3人,发冤狱费3人计2586元,发生活困难补助费计160元。

    1979年7月。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定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院干警对“两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和落实,并进行了“两法”学习考核测验。


1980年


    1980年正式施行“两法”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并恢复了审判人员的业务职称,同时健全了审判委员会。

    法定的回避、辩护、陪审、合议、公开审判及审判期限等程序和制度逐步付诸实践。对具体案件县委不再逐一过问,但重大复杂的案件仍需向县委请示汇报。

    1980年开始,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五类案件)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重大现行犯罪。

    1980年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巡回审判,挂牌批斗,游斗罪犯等作法被废止。法制宣传主要以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原随县城关镇和城郊公社成立随州市,即“县、市分立”。同年7月分别设立随县人民法院和随州市人民法院。


1981年


    1981年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1)21号文件,对“五类案件”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严格掌握“五类案件”的范围,并在执行“两法”的前提下从重从快。另外坚持到案发地公开审判,借以弘扬法制,扩大办案效果成为这一时期的又一审判特色。1981年,深入当地公审公判17场次。

    1981年4月,随县人民法院和随州市人民法院分别撤销刑事审判庭,设立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理初审刑事案件,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再审案件。至此,再审工作有了组织保证。由此,刑事再审工作便成为法院审判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随县法院刑二庭设置初期配备三人,清理了积压的2000余封申诉信,同时对此逐案登记造册,整理和装订成档案资料。

    1981年12月1日,随县县委决定,对再审案件是否撤判由随县法院自行决定,不再呈报县委。


1982年


    1982年首次制定了岗位责任制,规定了办案指标。民事工作要有案必办,办案必立,克服了不结不立的现象,每月人平均结案2件。

    法庭工作范围由审理民事案件扩大到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月1日,随县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庭受理轻微和自诉的刑事案件的试行规定》。

    2月7日,制定《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下发各法庭。

    7月4日至8日,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随县召开信访申诉工作座谈会。各县市法院院长、民庭庭长、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传达贯彻了中央和省召开的信访申诉工作座谈会精神,着重解决老上访户的申诉问题、将十件申诉案件指令我院于九月底前审结(已按期完成)。规定凡维持原判的,不再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而采用便函答复。

    10月1日,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0月5日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各人民法庭,开始收取民事诉讼费。

    随县人民法院于11月8日至11日,召开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除全院干警参加外,还邀请了公安、检察、司法、民政、工、农、青、妇、广播事业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全省第三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了1979年以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着重解决对做好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具体研究了执行《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并按照《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了山西省太原市肉食批发部知青商店诉随县副食品公司购销肠化油八万斤的合同纠纷一案,供全院干警观摩。

    11月12日,县人大常委会首次颁发任命书,本院三十名审判干部受到任命(其中副院长兼审判委员会委员1名、庭长6名、副庭长12名、审判员11名,不含原已任职)。

    12月底,本院首次进行业务考试,应试者人平分数为96分。


1983年


    8月,党中央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决定。8月13日,原随县县委和随州市委分别召开紧急政法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严厉打击、一网打尽”的指示精神,周密部署“严打”第一网行动。8月15日原县、市法院选调干警(县选调35人,市选调23人)分赴全县、市各公社、镇、工矿企业,协助基层收捕刑事犯罪分子。8月18日,县、市收捕工作统一行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为加紧对所收捕人犯的“消化”处理,8月24日,公、检、法三机关开始实行联合办案,县院抽调了37名干警,与公安局、检察院组成10个大组、30个小组,市院抽调23名干警与公安、检察组成25个小组,日夜加班,抓紧对案件进行“消化”工作。对犯罪分子的处理,由原县、市政法委员会最后作出决定,三家分头办理法律手续。同时,中级人民法院授权基层法院办理“死、缓、无”三类案件。为保证办案质量,县、市法院成立了处理这三类案件的复查审理小组。9月12日、24日,原县、市法院分别召开了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县、市法院院长分别对数百名流氓、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作了宣判。县法院依法处决了7名罪犯。县、市人民群众在中心会场或分会场参加了大会。这是自镇反以来集中处决犯罪分子人数最多,公判大会规模最大的一次。自8月中旬至12月底,整个“严打”第一网中,原县、市法院按照“稳、准、狠”的方针,依法判处管制以上的刑事犯罪分子共计1000余人(县法院878人,市法院212人)。12月30日县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处决6名罪犯。这一行动,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鼓舞了人民群众的斗志,扭转了当时县、市社会治安不稳的局面。随县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先进单位”。时任院长丁见淳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大会。


1984年


    1月,随着原县、市的合并,原县人民法院与原随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成立随州市人民法院。新成立的随州市人民法院,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共审结刑事案件359件494人。

    7月1日,市法院在机关会议室举行着装典礼仪式,全体审判人员着藏青色审判服,庄严宣誓,标志着人民法院向着正规化建设迈进了一大步。


1985年


    4月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淅河、万店、殷店、草店、洛阳、淮河、万和、唐镇、厉山、均川、何店、安居、环潭、洪山、三里岗等十五个人民法庭的冠名由“随县”更改为“随州市”。


1987年


    为了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益,法院对各人民法庭开始试行岗位责任制。把办案数量、质量与下乡补助挂钩,打破了铁饭碗。

    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置行政审判试点庭。随州市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设立行政审判庭,9月试行行政诉讼,开始受理行政案件。自此“民告官”在随州市历史上成为现实。


1988年


    4月2日,随州市人民法院在随州市电力招待所召开销毁非法产品现场会,公开销毁了浙江省温州市计量局某个体非法生产的1200只互感器。


1989年


    5月上旬,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随州市人民法院为《行政诉讼法》实施试点单位。法院决定由两名院级领导分管这项工作,从有关庭、室抽调部分人员配合行政庭组成试点专班,设立了试办案件合议庭。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五月下旬至六月中旬,试点专班分成两个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先后到市公安局、林业局等二十三个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帮助部分行政机关理顺了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和办案程序。提出办案要求,收集了建议。


1991年


    4月1日,随州市人民法院规定,即日起,院机关内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自诉、申诉等案件立案权统一由告诉申诉庭行使。

    5月上旬,刑事审判庭由复查历年冤、假、错案、申诉、再审转变为审理检察院反贪局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

    11月6日—10日,省高院召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参加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随州市人民法院作为特邀单位出席会议,并作了典型发言。


1993年


    5月23日—29日,随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全省唯一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


1996


    1月10日,河南省南阳法院、郑州法院一行八人,到随州市人民法院参观学习法警、执行工作。副院长詹厚成,向兄弟法院的领导作了介绍。

    11月16日,省档案达标评审小组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邹长春处长一行根据法院申请来院验收院档案室晋升省一级,孙宽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张涛就法院档案达标升级准备情况向评审小组作了汇报,最后综合评分合计91分,通过了省一级验收。


2000年


    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随州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00)117号文件批复,同意撤销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并制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铜质院印一枚。院印自2000年12月1日起启用。12月28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举行隆重揭牌庆典仪式。


2002年


    4月28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年”的做法,被市委组织部拍摄电视片《支点》。被湖北省委组织部制成光盘作为党员干部教育材料在全省发行。


2003年


    6月3日,曾都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被市电视台拍摄成专题片。湖北电视台公共频道从6月14日至17日,播放模范事迹。


2004年


    8月19日,曾都区人民法院推出法官监督岗,将137名法官的姓名、职务、岗位予以公开。标志着法院实施“阳光审判工程”正式拉开序幕。


2005年


    12月30日,湖北省高级法院、湖北省军区政治部联合发文,授予曾都区人民法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先进单位”。




2006年


    6月7日,曾都区人民法院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督查工作先进单位”。


2007年


    7月7日,我院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先进单位”。


2008年


    2008年4月1日,《民事诉讼法》重新修改并施行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责有所改变:一是受理并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指令的再审案件;三是本院院长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受理。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诉,改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是否受理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2009年


    经国务院批准,重新设立随县,同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重新设立随县人民法院。厉山、唐县镇、万福店、万和、殷店、小林、均川、环潭、洪山、三里岗等10个人民法庭划归随县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保留城区、南郊、北郊、淅河、何店等5个人民法庭。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正式挂牌办公。





曾都法院志综述综述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位于随州市沿河大道浮缨巷2号。其前身是随州市人民法院。早在1940年共产党领导的随南革命根据地,县政府之下设立司法科,专事审判工作。1951年4月,始设随县人民法院。1956年洪山县人民法院撤销合并于随县人民法院。198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在随县辖区内的原城关镇和环城公社建立随州市,同年7月设立随州市人民法院。1983年底,随县并入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随之撤销,与随州市人民法院合并。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随州市,成立曾都区。同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广水市人民法院隶属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随州市人民法院所辖的乡、镇、办事处、农场和地级随州市直属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负责地级随州市直属行政机关、曾都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内设庭、科、室、队、处、局等21个常设机构,在原有28个乡、镇、办事处(场)设有15个人民法庭(随州市人民法院时期最多设有28个)。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设立随县和新曾都区,并对区、县所辖区域进行了分割。同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曾都区人民法院所辖范围内,重新设立随县人民法院和曾都区人民法院。将厉山、唐县镇、万福店、万和、殷店、小林、均川、环潭、洪山、三里岗等10个人民法庭划归随县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保留城区、南郊、北郊、淅河、何店等5个人民法庭。截止2008年12月底,曾都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127名,其中法官86名(四级高级法官23名、一级法官34名、二级法官25名、三级法官4名),书记员32名,法警9名;聘用人员93名(其中司机34名、书记员59名);人民陪审员27名;离退休法官52名。2009年12月,部分人员分流到随县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现有在编法官、书记员、警察等79人,在编职工28人,合计107人。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曾都区人民法院在中共曾都区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对曾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原随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已逐步实行的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项审判程序与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的两审终审制;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局面,因“文化大革命”搞“群众专政”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陷于混乱。随县的公、检、法在“军管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法院的一切审判均由“军管”作出。1973年,随县人民法院得以恢复办公,各项审判工作逐步开展。1973年至1979年上半年,是人民法院的恢复期,1979年以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正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改革开放政策和依法治国战略,才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法院是由审判、服务审判、司法行政和党群组织等各个系统组成的国家机器。

一、刑事审判。1975年恢复“把三关”、“两不判”。1978年后,恢复了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程序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称“两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后,刑事审判才有法可依。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严打”。随县人民法院在县委领导下,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严厉打击,一网打尽”的指示精神,精心组织,选调骨干,公、检、法三机关紧密配合,圆满完成了“严打”工作。为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随县人民法院在成立经济审判庭后,凡经济犯罪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判。随着刑事审判机构的完善,经济犯罪案件改由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由少年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

      二、民事审判。经历了1964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就地解决”十六字方针,到“文革”时期军事管制采取的“分工不分家,民刑一把抓,手续分别办,统一作调查”,办案人员随心所欲,办案无序的混乱时期。直到1979年全国第二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民事审判工作走上依法办案,注重实效的轨道。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和民事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亦逐步由过去“靠政策、依习惯”办理民事案件,向严格依法审判民事案件的转变。曾都区人民法院现设有三个民事审判庭和一个破产案件审理办公室,以适应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经济审判。经济审判曾经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齐名,时称“四大审判”。起源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时期,各种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各种个体、集体企业应运而生,相互矛盾日增。1980年全国人大五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加强经济司法工作”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经济审判机构。原随县人民法院、随州市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经济审判庭,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县、市法院合并后,随州市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经济审判第一庭和经济审判第二庭。随着国家立法的发展和完善,立法机构将经济领域的纠纷,划归民事范畴,取消经济审判称谓。2002年4月,曾都区人民法院撤销了经济审判机构,经历了22年发展历程的经济审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行政审判。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7年始设行政庭,1988年正式受理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法院的行政审判走向正轨,真正的“民告官”有法可依。

五、审判监督。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分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类,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产生。刑事审判监督在1980年以前主要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980年以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民事审判监督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前,对于当事人的申诉,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是否受理存在任意性,真正开展民事审判监督是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行政审判监督是新课题,虽有法律规定,查无案例,亦无审判资料记载。随着法院机构的完善。各类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均有科学配置。告诉、申诉工作,原来一直由信访接待负责处理,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告诉是审判的前站,归立案范畴,其职责统一由立案庭行使,申诉则是审判监督,是审判后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统归审判监督庭审理。

    六、司法技术鉴定。随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开始设法医,1986年12月设立专门的司法技术鉴定机构。2005年后司法技术鉴定机构的职责转变为“对外委托、鉴定、拍卖、评估”,不再自行履行鉴定工作。

七、执行。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通过审判后,对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通过执行实现审判的目的。执行又分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非诉执行(包括行政处罚、仲裁、公证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阶段。走过了从自审自执、审执结合,到专审专执、审执分离的重要历史转变。

    八、司法行政及后勤保障。司法行政及后勤保障工作是由法院办公室、政治处、司法行政科、司法警察和纪检监察等在内的内部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有上下内外联系、接待信访、干部管理、人事调配、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后勤保障、会计、统计、制发文件、安全保卫等。履行职责的机构是人民法院建立后最早的行政股、秘书室、最后更名为办公室。随着法院内部机构配置的变化和分工的细化,一些职责划归相应科室。在后勤保障上,从随县人民法院建院之初的无房办公,到曾都区人民法院的住宅、办公、“两庭建设”、车辆装备、通讯设施及办公自动化等配套齐全、功能完备的现代化人民法院。

    九、党群组织。法院的党群组织建设,在人民法院的发展史上发生了巨大变化。1955年以前的随县人民法院,党组织是与县公安局合建一个党支部,法院仅设党小组,后又与检察院合建党支部,只到1961年8月,始设党支部。1975年设立党委会,1981年3月,又在党委下设党支部。1984年在随州市人民法院设党组,后又在党组之下设立支部委员会。共青团组织在1966年以前,由公、检、法合建一个团支部,1972年与公安局合建团支部,1981年法院始设团支部。1995年,法院设立工会,工会主席参加党组。此后,法院又相继设立了妇女联合会,2005年参加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协会。

曾都法院志第一章机构沿革

第一篇机构    人事


概述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是由最初的随县人民法院发展演变而来。最早为司法科,在县政府领导下专事审判工作。1951年4月成立随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在随南成立洪山县人民法院,1956年撤销洪山县人民法院与随县人民法院合并。1980年分设随州市人民法院,形成两院并存的局面。1984年随县人民法院与随州市人民法院合并。2000年撤销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名称变更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发生着变化,亦不断充实完善。自解放后,成立随县人民法院,法院的人事变动和变化更大,1951年法院仅有18个人,司法科时期只有10个人。90年代,随州市人民法院时期,正式干警有200余人。截止2009年,法院院长轮换14人(其中文革时期的1968年至1971年的军管时期没有院长)。


第一章机构        沿革

第一节人民法院


一、司法科(1949年10月—1951年4月)

    在194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随南革命根据地内,县民主政府设有司法科,专事审判工作。1948年在随南革命根据地成立洪山县人民政府时,仍设立司法科。1949年随县人民政府成立时亦设立司法科,在县政府领导下专事审判工作。科址在随州市烈山大道原中医院门诊部处,旧貌无存。司法科的职责是受理和审判本县各种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公安局起诉(当时无检察机构)的重大刑事案件。随县司法科设立时,还同时设立了第二看守所,隶属司法科。普通刑事罪犯(现为罪犯嫌疑人)关押于该所,1950年底转由公安局管辖。司法科成立至撤销间,由县长沈瑞五兼任司法科长。人民法院设立后,司法科的人财物由法院接管。

    二、随县人民法院(1951年4月—1983年12月)(2009年7月至今)

    随县人民法院于1951年4月成立,隶属于湖北省人民法院孝感分院,1952年6月改属湖北省人民法院襄阳分院(襄阳分院后更名为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建院初期,院址设在原司法科。1958年迁入现随州市烈山大道北街一号。1966年1月,湖北省“四清”工作组进驻法院,领导法院工作,同年10月,工作组撤离后,“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随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将原有机构打乱,组成三家联合办事机制,法院的审判业务由“军管组”组成的司法组办理。1972年12月,结束军事管制,恢复法院建制并开展工作。在原随县人民法院存续期间,内部机构多次变更。建院之初,设有行政股(后改为秘书室、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在编干警10人。至1983年底,设有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等5个内设机构和均川、洛阳、安居、厉山、唐县镇、洪山、府河、环潭、万和、淮河、草店、殷店、三里岗、何店、万店、淅河等16个人民法庭。法院设党委,机关设三个党支部,中共党员40人,在编干警、职工87人。1984年1月并入随州市人民法院。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随州市重新设立随县,将曾都区所辖的厉山等19个镇(场)划归随县。同年7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重新设立随县人民法院。厉山、唐县镇、万福店、万和、殷店、小林、均川、环潭、洪山、三里岗等10个人民法庭划归随县人民法院。

    三、洪山县人民法院(1950年3月—1955年10月)

    洪山县人民法院于1950年3月在原洪山县赵家湾成立(1953年迁皮家台)。洪山县在1955年5月5日与随县合并后,同年10月,洪山县人民法院撤销与随县人民法院合并。建院初期,全院5人,当年底增至10人。1954年13人,1955年11人。法院还设有土改法庭,于1950年冬设立在洪山县魁峰区双楼子湾,1951年土改结束时撤销。庭内1人,任务是打击土匪,配合土改。审理时有贫农团干部参加(实际是在法院办案、到该地宣判)。还曾设立两个巡回法庭。1954年宪法颁布前,设立于洪山县边远地区,一个辖茅茨畈、板橙岗、张家集,一个辖魁峰、长岗区。各庭一至二人,配有庭长。办案人员随带布置巡回人民法庭牌子,定期到各区审案。洪山县撤销前夕,巡回法庭不宣而撤。

    四、随州市人民法院(1980年7月—2000年7月)

    1980年7月,设立随州市人民法院,与随县人民法院并存。同属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建院之初,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辖南关(后改为西城)、东关(后改为东城)、环城(后改为北郊)三个人民法庭。1983年底,随县人民法院撤销,并入随州市人民法院。院址在现随州市沿河大道浮缨巷2号。1997年划归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2000)17号文件批复,撤销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截止1993年底,全院共有17个庭、科、室、队(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政治处、司法行政科、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科、监察室)和28个人民法庭(包括西城、东城、南郊、北郊、淅河、府河、洛阳、何店、万店、殷店、天河口、草店、小林、淮河、万和、尚市、厉山、唐县镇、吴山、万福店、新街、安居、环潭、洪山、双河、三里岗、柳林、均川),在编干警172人。

  五、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00年至今)

   2000728日,最高人民法院(2000)17号文件批准设立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承袭原随州市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增辖地级随州市市直机关所发生的各类案件。隶属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止2008年底,曾都区人民法院内设庭、科、室、队、处、局等常设机构21个(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破产案件审理办公室、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案件评查办公室、办公室、政治处、司法行政科、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科、监察室、执行局、执行庭、裁决庭、综合科)。全院在编干警、职工127名,其中法官86名(四级高级法官23名、一级法官34名、二级法官25名、三级法官4名),书记员32名,法警9名(其中合同制民警3名),聘用人员93名,(其中司机34名、书记员59名),人民陪审员27名。离退休法官52名。在28个乡、镇、办事处(场)设有15个人民法庭(包括城区、南郊、北郊、淅河、何店、厉山、唐县镇、万福店、万和、殷店、小林、均川、环潭、洪山、三里岗)。2009年12月,部分人员分流到随县人民法院,现有在编干警79人、在编职工8人,合计87人。法院内设机构未变,原有的15个人民法庭划拨10个人民法庭归属随县人民法院,保留城区、南郊、北郊、淅河、何店等5个人民法庭。


第二节内设机构


    一、刑事审判机构

    1、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前身是刑事审判庭。随县人民法院成立时设立刑事审判庭,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时亦设有刑事审判庭。职责是审理各类初审公诉和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复查各类初审案件。军管时期名存实亡,1972年恢复。1981年4月,随县人民法院撤销刑事审判庭,设立刑事审判第一庭。其职责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除反革命和应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外的各种初审公诉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983年12月,与随州市人民法院合并,仍设刑事审判第一庭。1988年11月以后,专门负责审理各种初审公诉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00年撤销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曾都区人民法院时,该庭机构名称,职责未变。

    2、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二庭与刑事审判第一庭由随县人民法院同时设立。设立之初的职责主要是审理因审判监督程序而发生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和清理、复查各类冤、假、错案。1983年12月与随州市人民法院合并后,仍设刑事审判第二庭。1988年11月以后,其职责变更为审理本院辖区内各种刑事自诉案件,初审经济犯罪案件(包括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贪污、受贿、渎职等)。2000年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后,该庭职责、名称未变。

    3、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5月设立,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时,该庭的名称未变。职责是专门审理刑事初审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民事审判机构

    1、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前身是民事审判庭,随县人民法院成立时设立。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0年成立时亦设有民事审判庭。职责是审理各类初审民事案件,协助院长指导法庭的司法业务。1983年12月县市法院合并时仍为民事审判庭。1985年8月,随州市人民法院撤销民事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职责是专门审理各类初审民事案件(包括商事案件)。其名称、职责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后未变。

    2、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二庭与民事审判第一庭同时设立。设立时,除审理民事初审案件外,还协助分管民事和法庭的院长(或副院长)指导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业务。随着人民法院业务水平的提高,已逐步取消了指导业务。其名称和职责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后未变。2009年10月暂停办公。

    3、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前身是经济审判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80年11月设立(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1年10月亦设立经济审判庭)。职责是审理因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内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1983年底,县市法院合并后,仍为经济审判庭。1995年8月,随州市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设立经济审判第一庭和经济审判第二庭。2000年7月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时,名称、职责未变。因经济纠纷归类为民事范畴,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撤销以上两个经济审判庭,设立民事审判第三庭,其职责与其它民事审判庭相同。

    4、破产案件审理办公室。破产案件审理办公室与民事审判第三庭同时设立,专门审理辖区范围内企业破产案件。

    三、行政审判机构

    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7年6月设立。职责是受理并审理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依法起诉的行政案件;自1991年起,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案件。2000年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后,该机构名称、职责未发生变化。

    四、执行机构

    1、执行局。执行局由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设立,为行政副科级编制。局内设执行庭、裁决庭、综合科。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所属两庭一科的工作。执行本院业务庭和基层法庭移送的有执行内容的案件,执行非诉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当事人申请或业务庭移送执行后,由执行局统一受理,分配内设机构执行。

    2、执行庭。执行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4年2月设立,2003年3月起隶属执行局。职责是执行本院业务庭移送的有执行内容的民(商)事案件。执行局设立后,执行局分配的各类案件,1991年前还受理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1991年后又转由行政庭执行。

    3、裁决庭、综合科。裁决庭、综合科是执行局的内设机构,与执行局同时设立。职责与执行庭相同,但裁决庭依照法律程序对执行案件具有作出裁定的功能;综合科兼有内勤职责。自2005年起,执行庭、裁决庭、综合科的业务受执行局领导,其级别与法院各庭、科、室相同。

    五、告诉、审判监督机构

    1、立案庭。立案庭的前身是告诉申诉庭,告诉申诉庭的前身为信访科,信访科成立前是信访接待室,随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10月设立。开始名为检举接待室,1954年固定一人负责接待工作,副院长督促检查。接待室主任兼管民事审判庭和院内日常事务。文革时期以参加政治运动为主,1972年法院恢复时由民事审判庭兼管,后并入办公室。信访科的职责是接待人民来访、处理人民来信、调解一般民事纠纷。1988年11月,随州市人民法院撤销信访科,设立告诉申诉庭,职责是: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告诉受理和申诉案件的受理与审理,以及本院内部的指定管辖和案件移送工作。1997年10月,随州市人民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庭设立立案庭,其工作职责除申诉案件的审判由同时设立的审判监督庭负责外,增加司法统计,每月统计后,将报表交办公室向上级法院呈报。自1998年6月以后,全院的所有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管理、编号后再移送业务庭审理。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其职责没有变化。

    2、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设立。职责是依照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三部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受理和审理当事人的申诉案件及院长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各类案件。2008年4月1日起,依照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受理。至此,审判监督庭的职责改变为受理并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申诉案件、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3、案件评查办公室。案件评查办公室由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设立。职责是对全院应作出判决的民(商)事、行政案件进行评查(包括案卷、判决书原稿),提出评查意见,供分管院长签发文书时参考,对在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通报,严把案件质量关。

    六、司法行政、后勤保障机构

    1、办公室。办公室是随县人民法院于1972年由原来的秘书室更名为办公室。在随县人民法院建院初期设有行政股。1954年改称秘书室。两院并存时期的随州市人民法院在1980年建院时亦设有办公室。1984年县、市法院合并及至2000年随州市人民法院撤销,成立曾都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名称未再改变,但职责变化较大。原来的主要职责有上下联系、制发文件,接待信访,人事调配、干部管理、统计、会计、档案管理、司法行政等工作。随着机构配置的变化,信访接待、人事调配、统计、会计、司法行政等分别由后增设的立案庭、政治处、司法行政科负责。办公室现与研究室(1995年4月设立)合署办公。

    2、政治处。政治处的前身为政工科,1984年县、市法院合并时,由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其职责从办公室分离并细化为: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及院党组考核管理干部、职工,办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工录用、转正定级、任免、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死亡怃恤、干警违纪处理(此项工作后转由监察室负责)等工作。1985年10月更名为人事科,1990年9月恢复为政工科,1998年7月更名为政治处。曾都区人民法院设立后,名称未再变动。

    3、监察室。监察室于1995年4月由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职责从政治处分离而来,即查处本院法官、职工的违纪事件,进行法纪宣传教育。

    4、司法行政管理科。司法行政管理科于1991年5月设立,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沿袭。其职责原由办公室行使,该科设立后,其职责演变为负责全院的资金管理、工资发放、配发服装,以及法院的基本建设、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环境卫生、机关保卫等工作。机关保卫职责由法警大队取代。

    5、司法技术科。1982年随县人民法院首设法医。1986年12月由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法医技术科,1997年更名为司法技术科,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未再更名。法医技术科时期的职责只负责法医鉴定、刑场尸检、司法照相和配合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进行现场勘察。更名为司法技术科后增设复核鉴定、文字鉴定、痕迹鉴定,价值评估等。1987年5月,在随州市范围内设立25个法医门诊,主要作活体伤情鉴定,归司法技术科管理、监督、指导,2005年9月撤销。2005年10月以后,司法技术科的职责转变为“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不再直接作法医技术鉴定和评估工作。

    6、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大队的原名是法警队,1993年7月,由随州市人民法院报请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同年8月5日批准设立,1995年4月正式办公。1998年11月更名为司法警察大队。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专业机构设立之前,均配备在有审判权的各业务庭,法警队成立后纳入建制管理。主要职责是:对审判法庭开庭时的执庭和警卫、提押犯罪嫌疑人受审入监、突发事件的处理、配合执行重大刑、民事案件和法院机关的保卫。

    7、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1963年春,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由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设立随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66年至1972年间名存实亡,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独立工作后,处于恢复、调整时期,1978年12月重组,1980年3月经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进一步健全。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0年7月设立时,同时设立审判委员会,县、市法院合并时亦同时合并,2000年曾都区人民法院延续。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委员必须是单数。

    8、巡回法庭。1954年2月至同年8月,为方便群众诉讼,随县人民法院先后设立四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无固定居所,群众难以寻觅,亦不符合1954年8月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精神,至1956年3月,上述四个巡回法庭先后撤销。20世纪90年代,随州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庭、经济庭和人民法庭在一些部门或乡、镇先后设立过巡回法庭,这种巡回法庭由主管业务庭或法庭派员到所设巡回法庭执庭或开庭审理案件。随着法院审判机制的完善和人民群众的自愿选择习惯,各巡回法庭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1)第一巡回法庭(随南巡回法庭)。1954年2月设立,1956年3月撤销。以柳林为重点,辖柳林、均川、贯庄、洛阳、三里岗5个区,配有干部3名。

    (2)第二巡回法庭(随北巡回法庭)。1954年2月设立,1955年春撤销。以天河口为重点,辖天河口、高城、祝林、万和4个区,配有干部3名。

    (3)第三巡回法庭。以唐县镇为重点,辖唐县镇、廖寨、吴山、倒峡流等4个区,配庭长一名。

    (4)第四巡回法庭。(亦称机关法庭)。辖城关镇、厉山镇和城郊、淅河、安居、厉山等4个区,由县法院行政股秘书兼管。

    (5)行政庭设立的巡回法庭。1993年5月14日在随州市卫生防疫站设立“随州市人民法院卫生防疫巡回法庭,同年5月25日在随州市环保局设立“随州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巡回法庭”。

    (6)经济庭设立的巡回法庭。1993年8月30日,为落实中共中央(93)6号文件《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随州市人民法院经济庭在随州市建设银行设立“经济审判巡回法庭”。

    (7)基层法庭设立的巡回法庭。1999年法院为了整合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将原有的28个人民法庭缩编为15个,被兼并的人民法庭所在乡、镇、人民群众打官司有所不便,为此,各人民法庭根据院党组的意见,在未设法庭的所辖乡镇设立巡回法庭,以缓解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上述(5)、(6)巡回法庭,属临时性质,已不存在。


第三节人民法庭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庭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目的是方便群众诉讼,任务是审理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信访,办理法院交办的事项。自随县人民法院始设人民法庭,到建立随州市人民法院,随两院合并,乃至过渡到曾都区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设置随着行政区域的变化和人民法院的变更及管辖范围的异动几经裁并和重新设置,最多时为28个,至2008年底仍保留15个。1966年至1972年间,各人民法庭人员撤回院机关参加“文化大革命”中的政治运动,法庭工作中断,1973年后法庭工作恢复。2009年7月,重新设立随县人民法院后,划转10个人民法庭归属随县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现保留5个。以下是人民法庭在各个时期的设置裁并归属等历程。

一、城区人民法庭

    1、城区人民法庭。城区人民法庭是西城、东城两个人民法庭合并而成,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设立,辖西城、东城两个办事处。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

    2、西城人民法庭。西城人民法庭前身是南关人民法庭,南关人民法庭的前身是城关人民法庭。城关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79年8月设立,辖城关镇(即随县城区)。1980年随县与随州市分立时,划归随州市人民法院,更名为南关人民法庭,县、市法院合并后,由随州市人民法院更名为西城人民法庭,辖西城办事处。1999年3月并入城区人民法庭。

    3、东城人民法庭。东城人民法庭的前身是东关人民法庭,随州市人民法院分立后,于1980年11月设立。县、市法院合并后,于1984年6月更名为东城人民法庭,辖东城办事处。1999年3月并入城区人民法庭。

    二、北郊人民法庭

    1、北郊人民法庭。1980年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后,于同年8月设立环城人民法庭,辖环城公社。1982年又将环城人民法庭改为城郊人民法庭,辖城郊公社。1984年6月,县、市法院合并后更名为北郊人民法庭,辖北郊办事处。1999年3月以后,增辖万店镇。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

    2、万店人民法庭。万店人民法庭于1982年12月由随县人民法院设立,1984年7月正式挂牌办公,辖万店、高城两个公社(后更名为镇)。1999年3月并入北郊人民法庭。万店镇划归北郊人民法庭管辖,高城镇划归殷店人民法庭管辖。

    三、南郊人民法庭

    1、南郊人民法庭。南郊人民法庭于1984年8月由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辖南郊办事处。1999年3月以后增辖安居镇、新街镇。2000年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自2009年12月起,安居、新街两镇划归随县,现只管辖南郊办事处。

    2、安居人民法庭。安居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61年11月设立,辖安居、洪山、环潭三个区。1966年至1972年法庭工作中断,1973年5月4日法庭工作恢复后,辖安居、环潭、新街三个公社。1979年8月改辖安居、新街两个公社。1984年8月以后,辖安居镇。1999年3月与南郊人民法庭合并。

    3、新街人民法庭。新街人民法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设立,辖新街镇。1999年3月与南郊人民法庭合并。

    四、淅河人民法庭

    1、淅河人民法庭。淅河人民法庭于1982年12月由随县人民法院设立,设立时辖淅河镇、淅河公社、大堰坡公社(大堰坡与淅河镇、淅河公社合并后为淅河镇)。1984年7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1999年3月辖府河镇。自2000年7月起,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

    2、府河人民法庭。府河人民法庭于1979年8月由随县人民法院设立,设立时辖府河、长岭两个公社(长岭公社后更名为大堰坡公社)。1982年12月辖府河公社(后更名为府河镇)。1984年府河与洛阳合并时,府河人民法庭并入洛阳人民法庭。1990年5月,恢复府河人民法庭并开始办公,1994年10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批准重新设立。1999年3月又与淅河人民法庭合并。

    五、何店人民法庭

    1、何店人民法庭。何店人民法庭于1982年12月由随县人民法院设立,辖何店公社(后为何店镇)。1984年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1999年3月增辖洛阳镇。2000年7月后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

    2、洛阳人民法庭。洛阳人民法庭于1959年9月由随县人民法院设立,设立时辖洛阳、何店两个区。1966年至1972年法庭工作中断,1973年5月恢复办公。1975年撤区建社后,辖洛阳、何店、府河三个公社。1979年改辖洛阳、何店两个公社。1982年12月辖洛阳公社(后改为镇)。1984年2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1999年3月与何店人民法庭合并。

    六、厉山人民法庭

    1、厉山人民法庭。随县人民法院1973年5月将唐县镇人民法庭调整为厉山人民法庭,调整后辖厉山、唐县镇两个区和万福店农场及厉山镇。1984年7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后,辖厉山镇、尚市镇、封江乡(封江乡于2005年2月由曾都区撤销,其行政区划归厉山镇)。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

    2、尚市人民法庭。尚市人民法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5月设立并开始办公,辖尚市镇。1994年10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批复设立。1999年3月与厉山人民法庭合并。

    七、唐县镇人民法庭

    1、唐县镇人民法庭。唐县镇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56年3月设立,设立时辖唐县镇、吴山、尚市、厉山四个区。1959年9月改辖唐县镇、吴山两个区和万福店农场。1961年11月增辖万和区。1966年至1972年法庭工作中断。1973年5月随县人民法院将唐县镇人民法庭调整为厉山人民法庭。1979年8月经县委同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恢复唐县镇人民法庭,辖唐县镇、吴山两个公社和万福店农场。1984年7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1990年5月后只管辖唐县镇。1999年3月增辖吴山镇。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5年6月增辖万福店农场。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

    2、吴山人民法庭。吴山人民法庭于1990年由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并开始办公。1994年10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正式设立,辖吴山镇。1999年3月与唐县镇人民法庭合并。

    八、万福店人民法庭

    万福店人民法庭由万福店农场申请,随州市人民法院申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1992年3月设立,辖万福店农场。属政企合一性质,隶属随州市人民法院。2000年隶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3年确定为曾都区人民法院正式编制。2005年6月与唐县镇人民法庭合署办公。2009年11月18日隶属随县人民法院。

    九、万和人民法庭

    万和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59年9月设立,辖万和区。1961年11月撤销。1982年12月4日恢复,辖万和、新城两个公社(后改为镇)。新城镇于2005年2月撤销,行政区划由万河镇管辖。1984年1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

    十、殷店人民法庭

    1、殷店人民法庭。殷店人民法庭前身是天河口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55年春设立,设立时辖天河口、倒峡流、万和、高城、祝林五个区。1959年9月改为殷店人民法庭,辖殷店、高城、天河口三个区。1966年至1972年法庭工作中断,1973年5月恢复办公,辖殷店、万和、草店三个区。1975年8月撤区并社时,改辖殷店、高城、天河口三个公社。1982年12月改辖殷店、天河口两个公社。1984年7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1990年5月辖殷店镇。1993年3月增辖天河口镇、崖子河乡。1999年3月改辖殷店、高城二镇。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

    2、天河口人民法庭。天河口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55年春设立,1959年变更为殷店人民法庭。1990年5月由随州市人民法院重新设立,辖天河口镇。1993年3月中断办公,并入殷店人民法庭。

    十一、小林人民法庭

    1、小林人民法庭。小林人民法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4年6月设立,设立时辖小林镇。1999年3月增辖淮河镇、草店镇。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

    2、淮河人民法庭。淮河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80年11月设立,1981年10月正式挂牌办公。设立时辖淮河公社、小林公社。1982年12月小林公社划归草店人民法庭管辖。撤社建镇后,淮河、小林改为镇。1984年7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1999年3月与小林人民法庭合并。

    3、草店人民法庭。草店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12月设立。辖草店、小林两个公社。1984年6月辖草店镇。同年7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1999年3月与小林人民法庭合并。

    十二、环潭人民法庭

    环潭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59年10月设立,辖环潭镇和环潭区。1961年11月撤销。1982年12月恢复,1983年8月正式办公。辖环潭镇、环潭公社、涢阳公社。1984年7月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1992年3月辖环潭镇(环潭公社已与环潭镇合并)、涢阳乡(涢阳乡于2005年2月与环潭合并)。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

    十三、洪山人民法庭

    1、洪山人民法庭。随县人民法院于1956年3月设立茅茨畈人民法庭。设立时辖洪山、环潭、药山三个区。1959年改为洪山人民法庭,辖洪山区。1961年11月撤销。1979年8月恢复,辖洪山、庹家两个公社。1984年归属随州市后,辖洪山镇、长岗镇、双河镇。1990年5月辖洪山镇、长岗镇。1999年3月增辖双河镇(2005年2月双河镇撤销与洪山镇合并)。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

    2、双河人民法庭。双河人民法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5月设立并开始办公,辖双河镇。1994年10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批复设立。1999年3月与洪山人民法庭合并。

    十四、均川人民法庭

    1、均川人民法庭。均川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56年3月设立,设立时辖均川、柳林、三里岗三个区。1966年法庭工作中断,1973年5月恢复办公,辖均川、三里岗两个公社。1979年8月改辖均川、柳林两个公社。1990年5月辖均川镇。1999年3月增辖柳林镇。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

    2、柳林人民法庭。柳林人民法庭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5月设立并开始办公,1994年10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批准设立,辖柳林镇。1999年3月与均川人民法庭合并。

    十五、三里岗人民法庭

    三里岗人民法庭由随县人民法院于1982年12月设立,辖三里岗公社(后改为镇)。1984年归属随州市人民法院。2000年7月归属曾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8日归属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