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去世,担保人就不用还钱了吗?来看曾都区法院这起调解案件背后的法律故事!

2022-02-28 09:21
来源: 曾都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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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签个字,能有多大事儿。”很多人经常碍于情面做担保,殊不知,提供担保是有风险的,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借款人死亡,担保人是否可以免责?

基本案情

2015年刘某某以工程为名向余某借款20万,由黎某某作为担保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刘某某未能如期将借款归还,后经余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借款人刘某某和担保人黎某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曾都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刘某某支付余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与黎某某未能如期履行,而在2021年4月,刘某某因患重大疾病身亡,而作为担保人的黎某某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余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2月22日早上五点,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一行前往何店某村黎某某家中,黎某某妻子出面接待执行人员,当被问起其丈夫去哪儿的时候,被执行人的妻子一直问执行人员们找他丈夫什么事。执行人员告诉她,她的老公帮别人担保,需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听到这,她谎称自己丈夫送小孩上学了,不在家中。执行人员于是耐心的在黎某某家附近等待,至上午七点,执行人员发现黎某某的妻子突然将大门紧锁,又偷偷跑至后门将门打开。发现蹊跷后,执行人员不动声色假装撤离,在离后门的不远处静观其变,这时看见黎某某急慌慌地从后门出来,“快,上去把他抓住”。执行人员当场将黎某某抓获并拘传至我院。

在与被执行人黎某某沟通过程中,黎某某满腹委屈,存在抵触情绪,一味辩解称“自己只是签了字,借款人都去世了,自己不应还钱”。黎某某不停地诉说着自己的苦衷,执行人员耐心地做其工作,结合黎某某的思想误区,有针对性地释明担保人的义务以及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并开诚布公讲明逃避、抗拒履行的严重后果和利害关系,劝说黎某某主动履行。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劝说后,黎某某态度发生转变,同意偿还借款,最终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黎某某当场支付30000元现金,转账100000元,一次性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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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单独选择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某支付余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债务人刘某某因重大疾病死亡,但担保人黎某某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不因此而消失,仍应承担还款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颁布后,保证规定有了变化,对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先有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