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人民法院院志(五)

2013-11-26 08:28

   

   

曾都法院志第三章执行第三章执行


    人民法院的执行,有别于审判。判决是执行的基础,执行是实现判决的保证。执行发生在判决(裁定)书生效之后,达到审判目的之前。法院的执行分三大类:一是刑事执行、二是民事执行、三是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又包括行政处罚执行、仲裁执行、公正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一个起始过程和发展阶段。并经过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历史。走过了由自审自执,审执结合到专审专执,审执分离的重要历史转变。有关刑事执行和非诉行政处罚执行本志在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中作了撰述,本章不再重复,只就民事执行的历史与发展予以编纂。


    第一节一般执行


        一、初期执行

    法院执行是防止“法律白条”的重要程序。执行的好坏,关系法律的尊严、党和国家的威信。自随县人民法院成立至《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前,因为没有法律约束执行,亦无执行程序可供操作。在具体作法上,基本上按照谁审理谁执行的方式进行。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法院亦任命有执行员,但尚无执行机构,所任命的执行员亦不在执行岗位上,没有开展工作。1982年,随县人民法院任命黄立平、随州市人民法院任命胡万金为执行员,县、市法院合并后,未再重新任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虽明确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但由于法院人员编制不足,又无相应的执行机构,在执行上仍强调“谁审谁执、审执结合”。因此,审判人员只注重审理而忽视执行,致民事执行严重滞后,大量的执行案件积压。

    二、审执结合

    根据执行工作严重滞后的局面,上级法院要求和根据实际需要,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84年2月设立执行庭。执行庭设立后,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各业务庭移送的重大疑难的民事执行案和非讼执行行政处罚案,但法院的主要执行任务仍以各审判业务庭自行执行为主。执行庭成立的当年,依照执行程序,较好地处理了一批难案。如草店镇企管站诉陈明友房屋搬迁案,判决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经多次做工作,促其自动搬出房屋,当地各级领导亦出面协调,但均无结果。根据当事人态度,执行庭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经向分管院长汇报同意后,研究了强制执行方案,并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召开群众大会,公布案情,宣传法律,张贴公告,限期(10日)搬出。被执行人陈明友不仅不予理采还将公告撕毁。为彰显法律的严肃性,执行庭决定在公告期满即实行强制搬迁。而陈慑于法律的威严,自知抵抗不过,在公告期限的最后一日,连夜自动搬出了争议的房屋。为了搞好专门的执行,执行庭根据执行实践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方法和注意事项。一是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执行内容的条款顺利执行;二是认真审查申请执行单位(指非诉执行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深入实地调查,防止执行错误;三是严格依法办事,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经主管院长审批;四是开展法制宣传,把执行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使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受到法制教育。上述执行的工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因为大量的执行任务仍在审判业务庭和案件承办人手中,要求所有审判、执行人员都要掌握。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社会关注的热点,评价人民法院的焦点。随州市人民法院自设立执行庭后,院党组决定由一名副院长主要负责执行,各业务庭的执行,如需采取强制措施等,须向执行庭和分管院长汇报。1991年提出的执行工作方针是:注重审执并重、搞好审执结合。为了保证审结后的案件不再形成新的“执行难”,提出了“谁办案,谁负责执行”的基本原则,首次将执行摆在与审判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强调将案件的执行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案件的受理,就要考虑被告人有无执行能力,审理阶段,注意结案后有无财产可供执行。努力做到“自行消化”。在执行中,执行庭充分发挥“龙头”作用,除受理和执行各业务庭移送的执行案外,对一些大案、难案,开展攻关,重点突出拔钉子,为执行工作树权威、扫路障。对各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力度在注意督导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强支援,缓解了法庭人员少,执行力量单薄的问题。法警大队根据法院的统一布署,积极参入配合执行。各人民法庭亦借助执行庭和法警大队的力量,注意协调执行时间,突击执行了一批难度较大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效率。自1994年起,法院的执行与其它审判业务一起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指标。

    三、审执分离

    1996年,随州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开始在院机关试行“审执分开”原则,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审案,执行人员专注执行。促进了审理与执行的专业化、规模化。实行审理与执行分开,可以防止从受理、审理到执行,一包到底而发生不廉洁问题和出现不能严肃执法的状况。由于执行工作力度加大,执行的力量加强,一些逃避执行的人出现东躲西藏的现象,增加了执行难度,致使一些法院出现了违反执行程序到处乱抓被执行人的现象,造成矛盾激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及时发出了《关于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文件,随州市人民法院收到后,认真组织学习,制定执行纪律,严格强制措施的审批手续。提高执行人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解决执行难,先治执行乱的问题,”坚持不管执行有多难,坚决不搞“执行乱”的执法意识。做到在执行中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起哄、辱骂和殴打,坚持忍辱负重,不搞以牙还牙,打击报复。对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规定的法律手续的同时还要持证、着装执行。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严禁”(即:严禁无手续关人、严禁打击报复、严禁异地关押)搞执行。随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上,没有出现“执行乱”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防止执行错误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于1998年6月15日以法释(1995)15号文件,作出《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民事诉讼法》设有明确或具体规定的和在执行中存在的及其应当解决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掌握。该《规定》从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管辖、执行准备及具体执行措施,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以及执行担保、执行和解至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包括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及执行监督等均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至此,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具体的规范。

    随着执行工作全面开展和“审执分开”的实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被各级法院所重视。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摸清未执行案件底数,决定在全国开展清理未执行案件的行动。随州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清理未执行案件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和执行的方案,并积极向随州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汇报,并取得支持。市政法委还以文件形式迅速将法院的“实施方案”批转各乡、镇、办事处(场)党委落实执行。各乡、镇、办事处(场)按照市政法委的要求成立了以法庭所在地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综合治理办公室、法庭、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清理未执行案件行动领导小组。法院亦及时召开执行工作会议,具体部署清理积案工作。促使该项工作在社会各界支持下迅速地开展起来。各业务庭、人民法庭认真清理未执行(包括历年未执行)案件,执行庭全体干警加班阅卷、摸清底数,有针对性地制定最佳执行方案。在具体执行措施上,选择典型案件,通过致信给被执行人,在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督促执行公告,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使被执行人受到震慑,一些被执行人出现了主动履行债务的现象。此次清理行动还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集中清理活动的开展。在集中清理的三个月时间里,仅执行庭就执行了116件,执行标的达2684.1万元。

    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但由于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的驱使,最容易受到金融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阻止和干扰,此种情况,在全国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开展。为杜绝此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以《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联合下发21号文件,使法院执行人员在银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上大为改观,如要出现了阻扰现象,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但个别金融单位仍有个别经办人在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时,想方设法进行阻扰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2003年,法院工作在执行上迈向新阶段,一是全曾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实行“审执分离”,即机关内各业务庭不再执行民事案件,当案件审结完结,法律文书生效后,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一律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各人民法庭虽不移送执行,亦将审判与执行分开,成立专门的执行组,对重大、疑难的执行案,经分管院长批准后,转执行机构执行。二是对执行机构进行了重新设置,除保留执行庭外,另设立执行局(确定为副局级单位)。将执行庭纳入执行局编制,局内另设综合科(分管内勤、执行档案管理)和裁决庭(对执行中需要作出裁定的由裁决庭作出)。执行工作由执行局统一管理、并实行由执行局统一受案、统一编号、统一分配执行。执行局设立后,曾先后进行了两期执行知识培训,其中一次是参加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培训。在培训中,主要组织学习《执行纪律处分办法》和各种执行技巧及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执行基本素质。为了严格规范执行人员的素质,所有执行人员要参加统一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执行工作证,执行时必须持有执行工作证。2003年7月至10月,曾都     区人民法院开展了“百日执行大会战”活动,执行局全体斗高温,战酷暑,不畏艰辛,不怕困难,突击执行了一批要案、难案。在执行方法上,面对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赖着不执行的情况,先后探索并尝试了提级执行、交叉执行、联动执行等措施,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为此,在当年底,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授予湖北省政法系统“十佳政法单位”。2005年4月,曾都区人民法院对执行局进行了调整,即在不改变执行局现有建制的情况下,将裁决庭和综合科的职级升格,与执行局所辖的执行庭职权相同,职责一致。使局内三机构相对分离,业务上仍由执行局统管统分,但在具体执行业务上三机构并驾齐驱,较劲比拼,此项举措,使法院盘活了执行机制,又拉动了执行局面,显示了执行工作的勃勃生机。为杜绝滥用执行权,法院在执行局实施了“三个分离”财务管理机制,即:执行款的收取与兑付人员相分离。执行人不直接收取,统一由财务科收取入帐,债权人凭执行人、负责人、院领导的批准手续到财务科取款,从根本上杜绝滥用、不及时兑付、不足额兑付执行款的问题;涉案标的物查封、扣押与评估、拍卖、变卖人员相分离。避免了执行人员随意处分财产、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执行费用数额的确定与费用收取人员分离。防止了乱收费和贪污挪用执行费现象的发生。2005年8月,曾都区人民法院向曾都区委呈送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意见》,区委以(2005)17号文件在全区转发了该《意见》,并在17号文件上,要求相关部门、如工商、城建、土管、银行等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在全区范围内营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的法制氛围。


第二节移送执行


    一、产生

    移送执行是将有执行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承办单位移送给执行单位执行的法律称谓。在《民事诉讼法》颁布前,由于没有法定的执行程序,又只讲“谁审理谁执行”,不存在移送执行。1984年2月设立执行庭并开展了执行业务后,才有移送执行。并成为执行机构受理执行案件的主要程序。在“审执结合”时期,主要的执行案仍在各业务庭或承办人手中,只是对重大疑难案件移送给执行庭执行。自正式实行“审执分离”,尤其在执行局设立后,凡有执行内容且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移送执行。

    二、受理

    执行机构受理执行案件,主要来源于移送执行,即各业务庭的主审法官,当所主审的案件依法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立即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执行机构的受理范围上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诉讼类、二是非诉讼类。诉讼类的受理有两种,一种是如前所述由主审法官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另一种是申请执行人在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生效并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主审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2003年以前还包括案卷)连同执行申请书一并移送执行机构执行;非诉讼类执行的受理也是两种形式,一是仲裁机构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决书,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公证机构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当事人或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决定受理后,作出裁决或债权文书的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要求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执行机构移送;二是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行政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有关行政裁决的案卷等亦应移送法院执行机构,便于掌握行政机关所作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无论何种形式受理的执行案,自设立执行庭起,由执行庭直接受理并编列案号,1997年10月以后,统一由立案庭登记、编号转执行庭执行。2003年曾都区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后,统一由执行局受理编号后报立案庭登记,再分配给局内执行人员执行,2005年后,由执行局分配给局内各单位,再由各执行单位分配给执行人员执行。


    第三节委托执行


        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正式开展委托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虽有规定,但没有开展,即便正式开展委托执行以后,无论外地委托辖区法院执行,还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数量都很少,一般采取的方式是亲赴外地或配合外地法院来辖区内执行,法院之间全力配合。如果收到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登记后,分配专人执行。自随县人民法院与随州市人民法院合并并设立执行庭,至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都及时搞好委托执行,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满足当事人的期盼。对那些确无执行能力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的,经调查核实,及时向委托法院反馈,做到不推、不拖、不压。自开展委托执行以来,无外地法院或当事人对委托执行不满的现象,如有确实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及时地发出委托函,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4日以法释(2000)9号文件,作出《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委托和受托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受委托案件,切实保障跨边区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制约和促进作用。2004年7月,执行局受理高城镇钱家弯村金秋(时年10岁)诉京山县三阳镇周宗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是1994年依法判决的,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周宗家拒不执行,万店人民法庭多次前往执行,被执行人避而不见,遂经随州市人民法院委托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执行庭又移转其所辖的三阳人民法庭执行,但该法庭对此案执行后,未将执行款赔付给申请执行人。亦未按要求通报随州市人民法院,转眼到了2004年,申请执行人前往京山县人民法院询问时,该院执行庭的答复是仍未执行。在申请执行人的强烈要求下,该院执行庭以未执行为由函告现曾都区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函件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决定重新立案执行。当执行人员前往京山县三阳镇执行时,被执行人称已于当年向京山县三阳人民法庭交清了全部执行款,并告知了当时三阳法庭执行人的姓名。为了弄清真伪,执行员徐长生前往京山县人民法院核实,结果发现此案的执行款确实早已执行完毕,因该院执行庭对此案的疏忽和人员变动,加上三阳人民法庭撤销,至使部分执行款仍在法院的帐户上,部分已被挪用。后经多次交涉,该院逐步兑付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余元。时隔10年,虽然已是迟来的正义,由于问题圆满解决,仍然使当事人较为满意。


历年执行各类(包括院民事庭及各法庭)案件统计表目科案数

百分比年度收案执结标的

万元比上年

升降

+-%目科案数

百分比年度收案执结标的

万元比上年

升降

+-%197819947498       1979199511549        198019965094          19811997                    198219982420          198319993572             198420002740          198520013242          198620024070          19872003                    198820042670             198920052645          199020061194          199142011522.152007754594    1992802070401945.6720084983271.58亿元       1993276119411124.572009909        



执行案例

网上查询、被执行人终落网

慑于法律、十年欠债一日还


    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注重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追求穷尽法定职责,开动脑筋,想尽办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尚如超、康月英与被执行人王世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判决生效已达十年之久,但被执行人王世鹏借下岗之机,离开其原单位之后,下落不明。期间,年逾8旬的尚如超、康月英夫妇多次上访,要求执结此案,执行人员多次上十堰下武汉查找,未见其踪迹,执行被搁浅。2005年3月9日,执行局与公安机关成立执行专班,进驻武汉市全面开展调查工作,他们以网上查询被执行人住址为突破口,登陆“中国人口网”,在得知被执行人住址后,迅速前往,但一打听,被执行人王世鹏已搬出现住址,执行人员毫不气馁,又通过电信网络查询其家庭电话号码,在多名王世鹏之间,经过排查年龄、住址、家庭成员等因素,确认居住在武汉市汉阳区蔡家湾56号的王世鹏就是本案的被执行人,随即会同当地派出所,以检查暂住人口的名义,前往被执行人住处,并当场将其拘留。专班人员连夜突审,其承认有所持股票40余万元。3月18日,被执行人的家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将被执行人全部应执行款162800元一次交纳完毕。


570万银行资金拆借纠纷跨地区执结

曾都区人民法院追加农发银行总行为被执行人


    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5月16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干警远赴北京,将660万元执行款划入曾都区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帐户。至此,一起由湖北省高院、随州市中院层层指定管辖的资金拆借纠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2002年4月12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下称长阳农发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昌市分行(下称宜昌农发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下称南漳农行)拆借资金457.15万元及利息近113.1万元。宣判后,长阳农发行不服一审判决,湖北省高院于2003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襄樊中院指定南漳法院执行,南漳法院扣押了长阳农发行的一辆轿车后,该行拒不履行余下欠款。南漳法院于2003年7月26日裁定追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为被执行人,因执行困难未能继续执结该案。随后南漳农行多次向襄樊中院申请提级执行。2005年7月22日。湖北省高院指定该案由随州中院执行。同年8月10日,随州中院又指定曾都区法院执行。

    曾都区法院接受指定执行后,迅速着手执行本案。2005年8月至12月,院执行局综合科执行干警先后八上宜昌、长阳调查摸底,并促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两被执行人总是逃避履行。同年12月,执行人员多次到省农发行,向行领导陈述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严肃性,请求配合执行,但无结果,经多方查询,在省农发行的两个帐户上冻结存款71.4万元。正当干警们为执行工作刚刚打开突破口而感到高兴时,省农发行却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冻结的款项为国家政策中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我院经审查,依照法律规定,又将71.4万元退给农发银行。该案的执行陷入困境。

    曾都区法院执行法官另辟蹊径,于2006年1月10日裁定追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为被执行人,力争对总行的执行取得预想效果。

    2006年5月中旬,曾都区法院执行法官千里迢迢赶赴北京,从总行帐户上一次扣划了660万元现金,使这起指定管辖的跨地区执行案历经6个月终于圆满执结,受到了湖北省高院的高度赞扬。





曾都法院志第一章司法文秘第四篇司政后


概述


    法院的司法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在随县人民法院时期由秘书室负责,更名为办公室后,由办公室负责,随着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变化,办公室的多项职责由先后设立的各专门机构所取代。如政工科(政治处)、司法行政科、纪检监察室、调研室等机构属内部工作职责细化而设立的各专门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警察队伍在未设立专门机构之前,司法警察分别安排在有需要的业务庭,成建制后,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按属性归司法行政范畴。

    法院的司法行政和后勤保障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全院干警齐心协力,努力打拼,尤其在司法行政和后勤保障部门的各司其职、努力奋斗,随县人民法院由住房简陋、办公设备落后、几乎没有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旧法院,发展建设成干警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住房、办公场所宽敞,车辆装备、通讯设备齐全,办公自动化程度高的全新的现代化的曾都区人民法院。


第一章司法文秘

第一节行管中枢


    法院办公室是法院行政管理中枢。人民法院行政上的承上启下,对外的纵横联系,内部的文秘档案等,均由办公室完成。随县人民法院成立时设秘书室,秘书室由秘书负责。“文革”时期,秘书室的功能丧失,一切由“军管组”负责。1972年取消“军管组”,恢复人民法院的职能后,随县人民法院将秘书室更名为办公室。随州市人民法院1980年7月成立时设办公室。1984年7月,县、市法院合并后,仍设办公室,此后,未再改变名称。由于人民法院成立之初,不仅人员少,内部的机构设置亦比较简单,秘书室(办公室)的职责多,管理的范围广,除上述职责外,还有信访接待、干部管理、人事调配、财务统计及后勤服务等项工作。随着法院内部机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许多工作由新设立的单位分担。信访接待由立案庭负责,干部管理、人事调配由政治处负责,会计财务及后勤保障等归司法行政科负责,对上的统计报表则由立案庭按月做好统计后,交由办公室向上级法院呈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上的各类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所以各类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易出现各种新问题,需要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此,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设立调查研究室,但未设立常设机构,与办公室合署办公,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后,仍合署办公。


第二节档案管理


    法院档案管理,从随县人民法院设立至今,一直由办公室(秘书室)负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办公自动化的发展,档案管理水平和档次亦在不断升级。由原来的人工登记、按姓氏笔划逐案造册、木质书架式摆放、全手工操作的管理,发展至电脑登记索引、按年度登记造册、密集架存放,全院各类档案统一存放的整齐划一、美观、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体系所代替,并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分类明确、查阅方便的档案管理程序。

    随县人民法院成立后,法院的各类档案由秘书室负责,更名为办公室后,由办公室负责。没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由会计兼管,当时会计还兼任打字员、司务长等)。1987年9月5日全国人大第六届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后,法院的档案管理才真正受到重视。1988年开始,随州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开始由1名办公室副主任专门负责档案管理,有关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开始渐入正轨。1993年,法院成立了机关文书档案达标领导小组,抽调6名人员组成档案清理工作专班,将自1949年成立随县人民法院以来的各类档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归档要求重新清理归档。经过清理,共计清理出各类档案1038卷,其中各类文书档案650卷、技术档案137卷、会计档案126卷、各类资料125卷;在硬件设施上,投资2万元,购置了统一的档案柜,改变了过去木架堆放档案的历史;在软件配置上建立了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配备上又增加了1名专职档案员。使档案管理初步走上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当年的档案管理工作,经过努力,经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后,评为省二级。各人民法庭的文书归档工作,经过布置、检查、落实,分期分批地实现了文书档案管理规范化,先后被随州市档案局验收合格。

    1996年初,随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力争档案管理晋升省一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将任务指标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将任务、目标、分配到有关单位,即:办公室负责软件,行政管理科负责硬件,并达到相应目标。任务目标下达后,各司其职,圆满完成任务。软件专班完成了自1991年至1995年度各类诉讼档案(包括各人民法庭)的清理、分类、立卷、归档、上架任务,共清理卷宗总数达27263卷;硬件专班投资28万元,兴建了一幢五室配套面积达610平方米的综合档案室,彻底解决了档案库房问题,还投资11万元购置了密集档案架,使档案的存放更加整齐规范。为了保证案卷材料美观、防止凌乱,投资2万元印制了统一、标准的各类档案盒。在各项制度上重新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其它规章制度,从而保证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档案馆验收,1996年成功晋升省一级。

    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后,档案室的各项工作仍在不断地向前推进,积极进取,完善功能,力争再创省特级档案管理机制。2005年,为档案室配置电脑一台,并自2004年度起,对法院档案以按年度、编序号的形式,将各类案卷进行电脑登记检索,建立了档案目录数据库,为档案管理现代化又前进了一大步。

    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除诉讼档案、案卷和短期的文书档案由法院档案室自行保管外,所有长期、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包括综合、党群、人事、审判事务等文件),每隔10年需交档案馆保存,自1949年至1992年的上述档案已交随州市档案馆保存。


第三节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的的宣传教育工作,是法院办公室的职责。对内需向全体干警和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以保持与党中央在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性,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渗入或发生;对外则是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法院建设,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提高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对内的宣传教育,在“运动”年代,主要是配合政治运动,即使办理各类案件,也要配合当时政治运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依法治国,人民法院的作用逐步显现。在宣传教育上主要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以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操守。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发布文件,还以内部刊物形式宣传好人好事、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1952年的内部刊物是《简报》,1975年变更为《情况简讯》,1980年改为《工作简报》,1989年后改为《情况反映》,1994年还增刊《快迅》和《讯息》,每期发至内部的各个单位和各人民法庭,并报送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政法委员会。增刊除1994年外,未再出刊。1989年,制定了《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对政治学习的内容、思想工作方法和具体措施作出安排。1999年,随州市人民法院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2002年曾都区人民法院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2003年开展“学习年”活动,2004年开展“廉政建设年”活动。

    在对外宣传上,一是鼓励广大干警向新闻单位投稿,宣传法院干警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并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上明确各单位在报刊、电台、电视上上稿的数量和奖惩办法。二是与新闻单位联系,便于及时宣传报道法院的工作。如2002年4月28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年”的做法,被随州市委组织部发现,通过记者拍摄成电视片《支点》,后又被湖北省委组织部制成光盘,作为党员干部教育材料在全省发行。同年6月3日,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被随州市电视台拍成专题片,湖北电视台对此在公共频道从6月14日至17日连续播出。


第四节文书印务


    法院的文书印务工作,经历了用钢板刻字、油印出版到用打字机打字、油印机印制,过渡到用“四通机”打字、手摇半自动印刷,发展到用电脑打字、自动印刷的一体式操作的现代化阶段。

    随县人民法院成立时,由于技术落后,法院里一切需要印制的文书,都是由文秘人员或案件承办人采用钢板、蜡纸加钢针笔的刻字技术,刻好后再用油印机手工印制。包括判决书都是此种方法刻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法院才购买打字机,开始用打字机打印各类文件和法律文书,但仍然使用油印机印制。1990年初,“四通”技术普及,随州市人民法院购买一台四通打字机按“五笔字划”打字。徐纯青作为第一个四通打字员,到市工商局学习了20天,开始用“四通”打字,并采用手摇式印刷机印刷,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原来的打字机和油印机成为历史。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电脑的普及应用,自1995年开始,淘汰了四通打字机,采用电脑打字技术。自2000年以后,逐步使用多功能一体机,从打字到印刷一次完成。

    法院打字室由办公室管理,承担全院全部打字印刷业务(包括各人民法庭法律文书)。打字室的打字员自1991年以后,逐步由法院的正式干部(职工)改由聘用人员担任。自2000年以后,配置电脑两台、复印机一台、聘用打字员2名。

    

第二章司法行政

第一节人事机构


    法院政治处是管理法院干部(职工、聘用人员)的办事机构。无论人员调入调出、人事任免、工资待遇、死亡抚恤、社保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还是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招工录用和转正定级的申报等,均由政治处负责。

    上述职责在未设专门机构前,都是办公室在行使,1984年县、市合并时,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政工科后,由政工科行使人事管理权,具体职责亦逐步清晰明确。1985年10月政工科更名为人事科,1990年9月又恢复为政工科,1998年7月更名为政治处。自更名为政治处后,政治处主任是法院党组成员,副主任属法院中层正职干部。

    

第二节行政事务


    司法行政管理事务,既要为前勤服务又要做好后勤保障。早期由行政股行使,中期由办公室代替,后又从办公室分离,设立司法行政科,专门从事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包括人员的吃、住、行和各业务单位的后勤保障。

    司法行政管理科由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5月设立,其职责亦从办公室分离。司法行政科的主要职责如下:全院干警工资的领取与发放;各项资金的收取与管理(包括财政拨款、诉讼费收入、各种执行款的收取和发放及各项建设、办公费用的使用等);服装发放(自1984年7月起人民法院的法官服统一着装,每次的型号统计和服装发放均由司法行政管理科统一管理);法院的各项建设(包括住房、办公和“两庭”建设);车辆的购买、管理和调配、使用及机关内的环境卫生等,均是司法行政科的职责。在财务管理上,于1995年5月取消了原来由机关各业务单位自行建帐,设立帐户的状况,将各单位的所有诉讼费、罚没款、收缴的赃款及执行的当事人的货款、赔偿款等改由法院司法行政科财务室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此举规范了收费行为,做到收入一本帐,支出一支笔,严禁小金库。对于各人民法庭的财务管理,虽不纳入统一管理,但仍由司法行政科监督,并加大了严格审计的力度。除按年度审计外,法庭负责人调离时亦要进行审计。


第三节基本建设


    一、机关建设

    随县人民法院成立之前,在随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由司法科从事司法工作和审判业务。科址设在现随州市烈山大道原随县妇幼保健所,后为中医医院原门诊一部所在地,旧貌无存。随县人民法院成立时,在该址办公。1958年进入现烈山大道北街一号,与随县公安局相邻。时有旧式瓦平房21间。1970年将北面6间旧式瓦平房改造。“文革”期间,公、检、法受军管组统一领导。法院本身无食堂,吃饭与公安局在一起,没有搞基本建设,1972年底恢复人民法院后,仍与公安搭伙,法院派一名炊事员。与公安分开办公时,公安局拨给座西朝东三间旧式瓦平房(原属公安预审室)。从1973年开始,法院的基本建设逐步展开。随着人员增加,于1973年改造了东边6间旧房屋中的4间,1975年在院内南侧新建座南朝北7间机制瓦平房,拆除了座东朝西4间平房中的一间。1976年在新建7间平房东接建2间,同时拆除了与原预审室相连5间平房中的两间。1977年将改造后的北面6间平房西头的一间拆除,再向西边空地延伸,新建7间3层办公、住宅综合楼一幢,1楼为住宅用,2.3层为办公用房。1981年7月,拆除东面6间平房,向南延伸,新建坐东朝西共计13间的四层住宅、办公、审判大楼,至1982年完成。原来的办公楼改做干警的集体宿舍。新建审判庭设在一楼,审判大厅修建了审判台,制作了专用的审判桌椅,旁听席安装了200多个固定的连排翻板椅。1982年在原办公楼对面新建7间平房作为法院内部食堂,在公安局的炊事员回法院工作,并配备了司务长管理伙食。同年还拆除院中心和原预审的6间平房,年底又将南、北两面平房全部维修一次,并在东楼南的西侧新盖车库两间,形成完整的四合院。该四合院北与公安局接壤,西、南两面与县政府为邻,东隔马路与原看守所相望。占地1.8亩。尽管不算宽敞,却井然有序。至1983年底,随县人民法院基本解决了居住、办公、审判所需的房屋。

    1980年7月,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后,院址选在随州市西城区青素大队二小队,现为曾都区西城办事处双龙寺社区第二组浮缨巷,又叫随州市沿河大道浮缨巷。门牌号经过多次变动,最先为浮缨巷4号,后改为7号,现为2号。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之后,在随县人民法院腾出的房屋内临时办公的同时动工兴建住宅、办公用房(包括四幢机制瓦平房和一幢四层三个单元的住宅楼),房屋建好以后,即搬入居住办公。1983年底随县与随州市合并。1984年1月随县人民法院与随州市人民法院合并。合并后,办公地点仍设在烈山大道北街一号原县法院,将市法院的办公用房改作住宅用房。1988年随州市人民法院在浮缨巷原址,拆除了部分原办公用房,投资50余万元,重新修建了一幢集办公、审判于一体的办公审判大楼(前后各一至四层为办公用房,中间为舞台式大型审判庭,前楼一楼为接待大厅)。1988年底随州市人民法院从烈山大道北街一号旧址正式搬入新址(浮缨巷)的新办公大楼办公。原随县人民法院在北街一号旧址的房地产全部卖给原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991年在新址兴建三层楼的小型招待所,主要用于基层法庭人员回院汇报案件、开会、办案的临时住所和招待内部客人。为解决干警住房问题,在1990年兴建一幢六层二个半单元的住宅楼,1992年2月动工兴建第二幢七层三个单元的住宅楼。1994年投资44万元,兴建法医门诊综合楼,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于1995年4月建成验收后使用,一楼为车库,二楼为法医门诊、三楼为陈列室和西城法庭临时办公用房,四楼为娱乐厅和活动室。1994年还投资150余万元,在拆除原办公楼中间的审判大厅、小型招待所和西城法庭的全部房屋的基础上,兴建全新的七层办公大楼。同年10月18日正式奠基,1995年9月14日新办公大楼落成。建筑面积达3800平方米,室内装璜考究,各庭科室全部配置了新办公桌椅,机关院内规划合理、干净整洁,面貌焕然一新。在当年全省法院最佳人民法院评选中,随州市人民法院于时年12月27日顺利评为“湖北省最佳人民法院”光荣称号(同时对随州市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并授于牌匾,曾悬挂在新办公楼大门的上方,现已收藏。原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时,院址设在浮缨巷,与市人民法院相邻。1997年随州市人民法院为了法院发展的需要,当市检察院欲将此处的房地产出售时,即全部购下,使法院的版图面积增加一半。1998年,法院将检察院的全部房屋拆除,建成前后两幢各两个单元的七层住宅楼,1999年建成居住,极大地改变了干警的居住环境。法院的全部住宅楼依照政策,参加了房改。现在的房屋产权归干警个人所有。2000年8月,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于2001年8月21日又在所购检察院原址的临街口面投资170余万元,动工兴建集招待室、餐厅和各业务庭专用审判庭的三层楼一幢和为审判服务的临时羁押室平房一幢。执行室和食堂(餐厅)原用于招待回院汇报工作的法庭干警和系统内客人以及干警生活用餐,后改为对外承租。建成大、中、小审判庭12个,审判庭达到每个业务庭都有一处审判专用场所,在大审判庭配备了办公自动化和现场直播设备。彻底解决了各业务庭开庭时争场所的问题。各审判庭还安装了空调。

    二、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建设的开展始于《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以后,但只是注重组织建设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只到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提出搞好“两庭”建设(指审判庭和人民法庭)的要求后,才引起各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是“五室配套”,(即:干警的住室、接待室、办公室、审判庭(室)、档案室)。至2009年所有成建制的人民法庭全部按要求完成。

    法庭设置。随县人民法院时期曾设立巡回法庭,有干部配备,但无固定居所,办公场地由当地区公所临时提供。1954年8月《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巡回法庭相继撤销,固定的人民法庭逐步建立。在具体的设置上,由于时代背景、区域变化、行政机构变更等诸因素的影响,各个时期都有不同。以下从设立的时间顺序纂述。

    天河口人民法庭设立的最早,于1955年春设立,管辖随县北部地区的五个区(当时区划):天河口、倒峡、万和、高城、祝林等五个区,随着基层行政机构变更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制约,天河口区变更为殷店区,1959年9月将天河口人民法庭,改为殷店人民法庭。1956年3月设立茅茨畈人民法庭,管辖茅茨畈、环潭、药山等随县南部的大片区域,1959年茅茨畈区改为洪山区,茅茨畈人民法庭亦改为洪山人民法庭,1961年11月撤销。1956年3月设立唐县镇人民法庭,管辖唐县镇、吴山、尚市、厉山等随县的西北地区。1956年3月设立均川人民法庭,辖均川、柳林、三里岗等随县的东南三个区,庭址设在均川区。1959年9月设立万和人民法庭,辖万和区,1961年撤销。1959年10月设立环潭人民法庭,辖环潭区、环潭镇,1961年撤销。1959年9月设立洛阳人民法庭,辖洛阳、何店两个区。1961年11月在撤销洪山、环潭、万和三个法庭的同时,新设立安居人民法庭,管辖安居、洪山、环潭三个区和环潭镇。万和人民法庭的辖区转由唐县镇人民法庭管辖。自1961年至1966年,保留殷店、唐县镇、洛阳、均川、安居五个人民法庭。1966年至1972年间,因“文革”导致法庭工作中断,法庭的所有人员回机关在军管组的领导下参加运动。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的职能后,上述五个人民法庭亦恢复正常工作,同年5月,将唐县镇人民法庭调整为厉山人民法庭,辖区未变。

    1979年至1999年的十年间,基层人民法庭有两次大的变动和管辖范围的重新布局。1979年至1990年是人民法庭大普及时期。1979年一年,恢复两个、新设两个人民法庭,即:8月恢复唐县镇人民法庭,管辖唐县镇、吴山两个公社和万福店农场;恢复洪山人民法庭,管辖洪山、庹家两个公社。新设立府河人民法庭,管辖府河、长岭(后改为大堰坡)两个公社;设立城关人民法庭,管辖城关镇。1980年11月设立淮河人民法庭,管辖淮河、小林两个公社,1981年10月正式挂牌办公。1982年12月恢复两个、新设立四个人民法庭。恢复万和人民法庭,管辖万和、新城两个公社;恢复环潭人民法庭,管辖环潭、氵员阳两个公社和环潭镇。设立何店人民法庭,管辖何店公社;设立三里岗人民法庭,管辖三里岗公社;设立淅河人民法庭,管辖淅河、大堰坡两个公社和淅河镇;设立草店人民法庭,管辖草店、小林两个公社。随县人民法院时期至1983年,实际设有基层人民法庭十六个,其中城关人民法庭在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时划归随州市人民法院管属。

    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时,于1980年11月设有三个人民法庭。将城关人民法庭改为南关人民法庭,管辖西城办事处;设立东关人民法庭,管辖东城办事处;设立环城人民法庭,管辖环城公社,1982年又将环城人民法庭改为城郊人民法庭,辖城郊公社(城郊公社由环城公社更名)。

    1984年8月,县、市人民法院合并时,基层法庭有所调整和增减。根据区划的变更等因素,将南关人民法庭改为西城人民法庭;东关人民法庭改为东城人民法庭;城郊人民法庭改为北郊人民法庭。新设南郊人民法庭,管辖南郊办事处;设立小林人民法庭,管辖小林镇。将府河人民法庭并入洛阳人民法庭,人、财、物和辖区并入洛阳人民法庭。

    1990年5月新设立六个人民法庭并开始办公,1994年10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批复设立。即:重新设立府河人民法庭;天河口人民法庭。新设吴山、双河、尚市、柳林四个人民法庭。其中天河口人民法庭的办公、居住条件,因所在地政府支持不力,于1993年3月在未正式获批之前,已中断办公,人、财、物及辖区一并归入殷店人民法庭。

    1992年3月,经万福店农场申请,由随州市人民法院申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设立万福店人民法庭,属政企合一性质,业务和人事任免由法院负责和依法履行任命手续;人、财、物和办公及住所由万福店农场负责。2003年确定为曾都区人民法院编制,2005年6月与唐县镇人民法庭合署办公。

    1999年是基层人民法庭的调整时期。自设立人民法庭到基本达到每个乡镇都有人民法庭(仅有几个较小的乡镇除外),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和发展,为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处理纠纷,化解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法庭配置过多,亦导致战线过长,人员分散,法庭人员的配备明显不足,一人一庭的现象普遍存在,人员编制的限制,也使法庭人员不易进出。为重新配置现有的人力和财力,促使人民法庭发生质的变化,随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和基层法庭的现状,于1999年3月,对各基层人民法庭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合,除新设立城区人民法庭外,保留原有的十四个人民法庭,其余的全部就近合并。即:1、设立城区人民法庭,东、西城两个人民法庭合并为城区人民法庭;2、保留北郊人民法庭,合并万店人民法庭;3、保留南郊人民法庭,合并安居、新街两个人民法庭;4、保留淅河人民法庭,合并府河人民法庭;5、保留何店人民法庭,合并洛阳人民法庭;7、保留厉山人民法庭,合并尚市人民法庭;8、保留均川人民法庭,合并柳林人民法庭;9、保留洪山人民法庭,合并双河人民法庭;10、保留小林人民法庭,合并淮河、草店两个人民法庭;11、保留三里岗人民法庭;12、保留环潭人民法庭;13、保留万和人民法庭;14、保留殷店人民法庭;15、保留万福店人民法庭,但仍与唐县镇人民法庭合署办公。

    2009年12月,新随县人民法院成立并开始办公后,除城区、北郊、南郊、淅河、何店五个人民法庭属曾都区人民法院外,另十个人民法庭划归随县人民法院。

    法庭建设。基层人民法庭自最初的设立时起至20世纪80年代初,其自身的处所(包括人员居住和办公场所)都是由当地政府提供。由于各地居住条件不同,提供的房屋亦有所不同,但大多也是一至两间房屋,或作住房,或作办公用房,或办公居住两用,根本谈不上专门使用的审判场所了。为了彻底解决好基层法庭居住和办公条件,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下,建设人民法庭自己的房屋。1981年10月,淮河人民法庭正式持牌办公后,立即向原随县人民法院呈送了《关于淮河人民法庭建房需用经费的报告》,法院亦向上呈送了报告,但当时未行成气候,未能如愿。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搞好“两庭”建设(指人民法庭和审判庭)的要求,引起各级人民法院和党委、政府的重视。同年5月21日,原随县人民法院向县委、政府写了《关了建设人民法庭用房的报告》,各法庭所在地党委、政府亦积极为法庭用地选址、征用作准备,有的还协助减免建设中的一切手续和费用。厉山人民法庭是全随县最先动工兴建法庭房屋的,同年8月9日随县人民法院向政府写了《关于申请拨款建设厉山人民法庭》的报告。厉山人民法庭于1983年动工,1984年建成使用,虽然尚欠部分工程款和只是建设的平房,但是人民法庭有了真正属于自己的房屋。1984年9月3日,合并后的随州市人民法院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建设人民法庭所需经费的报告》,1985年3月14日再次提交《关于解决人民法庭用房和交通工具问题所需经费的报告》。在当时的财政状况下,不可能有完全的资金保障,每个法庭能够得到二至三万元拨款已是不错了。而且不可能各法庭的资金一次到位,县财政只能分批按年度计划拨付给法院,法院再安排给有建设任务的法庭。为了搞好法庭建设,在有限的资金条件下,当时的具体做法是:各法庭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帮助下,先将庭址选好,法院根据财政拨款情况统一安排部署法庭建设数量。在资金缺口上采取财政拨一点,自己筹一点(诉讼收入)、建筑单位暂欠一点的方式解决。1985年5个人民法庭兴建了房屋。各人民法庭不等不靠,采取上述方法,淮河、唐县镇、淅河、环潭、洪山、均川、安居、三里岗、万和、东城、西城、北郊、南郊、何店、洛阳、殷店、小林、草店、新街等人民法庭的房屋先后建成使用。1990年恢复和新设立的六个人民法庭,除天河口人民法庭未能建成并入殷店人民法庭以外,尚市、吴山、双河三个人民法庭亦先后建成使用。府河、柳林两个人民法庭以购买其它单位的房屋的方式建成。万福店人民法庭的房屋全部由万福店农场投资建成使用。1994年10月6日,随州市人民法院在环潭人民法庭召开“法庭审判、建设、管理现场会”,会议目的在于以环潭人民法庭为榜样,全面推进各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和各项工作。1999年人民法庭调整为十五个以后,凡保留的人民法庭基本上均再次重建并提高了标准,原来的平房和标准不高的楼房被拆除或出售他人另选址重建。已与所保留的法庭合并的原法庭房产,除西城人民法庭的房地产全部由法院统一用于建办公大楼,新设立的城区人民法庭另选址重建外,其余已由归属法庭处理(卖出)完毕。


第四节后勤保障


    一、车辆装备

    原随县人民法院成立之初,几乎没有交通工具,下乡办案只有徒步。“文革”期间,公检法均属军管组领导,法院无权亦无资金添置任何交通工具。1973年撤走军管组,恢复法院职能。1975年法院购得旧三轮摩托车一辆(长江牌750型)。这是当时随县人民法院唯一的机动交通工具。1980年随县县政府调配一辆旧武汉吉普小汽车给法院,作为院领导的工作坐骑。1981年购买一辆旧南京嘎斯一辆,为法院的生活用车,兼作对刑事案犯公开宣判后巡游时使用。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后,购得北京吉普一辆。县、市人民法院合并后,随州市人民法院经请示,于1985年经财政拨款购买湘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同年12月购二汽产140型东风一主一挂旧货车一辆,作为法院生活用车,因太陈旧,基本没有使用,放置数月后又卖掉。为了办案需要,随州市人民法院自1986年起为每位干警配备自行车一辆,品牌不限,法院报销180元,每两年更换一次。此政策执行至1990年未再执行。1985年起,院机关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等单位,开始配备摩托车,车型主要以重庆产70型嘉陵轻型摩托为主,亦有250型幸福摩托车,还有少数750型三轮摩托车。资金来源主要是法院给一点,当地政府帮一点(有的乡政未出资),摩托销售商处欠一点(以后再慢慢偿还),以解决下乡办案的交通工具问题。刑事审判庭于1984年配备一辆囚车。1987年起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刑事审判庭等业务庭各自相继配备一辆面包式警车。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机关内的两辆老式吉普车亦逐步淘汰,1988年购买苏制伏尔加轿车一辆,1990年更换标致牌轿车一辆。人民法庭配汽车,洛阳人民法庭为最早,1989年,院机关的一辆北京吉普,由洛阳人民法庭3000元购回。1992年部分法庭购有车辆,如西城购有一辆旧吉普,南郊、北郊亦购有车辆。1995年大部分法庭购有面包式警车,西城法庭亦在将吉普车处理后,购得女神面包式警车一辆。各法庭,包括机关各业务庭所购警车车型有女神、金杯、向阳、昌都等品牌。至1996年各单位基本达到一至二辆业务用车。购车经费经院党组批准,各单位自筹,不足部分自行借款并负责偿还。1999年基层人民法庭更新整合,被整合的法庭用车随人员一起整合。随着车辆的使用程度、更新换代的趋势和工作的需要,自2000年更名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后,各单位的面包式警车(包括人民法庭)均已逐步更换成轿车型警车,品牌更多,不胜枚举,也进一步张显了人民法院现有的经济实力。现法警大队购有一辆大型囚车用于提审犯罪嫌疑人。

二、通讯设备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随县人民法院全院仅有一部手摇式固定电话,如需对外打电话需经电信局的总机转。八十年代中期,随州电信安装了自动拨号电话后,法院机关的各个单位才逐步安装拨号式程控电话。各基层人民法庭设立时没有安装电话,需要接打电话,还只能通过所在地政府办公室借用。直到九十年代各乡镇逐步淘汰总机安装了程控电话后,各法庭才陆续安装电话。1993年,随州市人民法院在院内住宅楼楼顶建立无线对讲机接收、发射架,要求各单位购买对讲机,并于1993年10月19日向全院发出《关于无线电通信使用情况的通报》,对有关对讲机的购买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当时院领导、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和部分人民法庭负责人有配备。各法庭如使用,每部需出资2000元。由于无线对讲机的通信信号差,相互间干扰严重,使用操作不方便,加上对讲机质量差等因素,仅使用了半年时间,便自然淘汰了。几乎在安装使用无线对讲机的同时,市场上涌现BB机(即通过BB机接受对方用电话发来的信号,接受者向对方回电话),因工作需要,法院虽未提倡,各单位和部分法庭负责人有(公款)配备。早在80年代中后期,俗称“大哥大”的手机,市场上有售,但因价格昂贵(1万余元一部),法院未予采用,更无人购买。90年代中期,小型模拟手机上市,因该手机通讯灵活、便于携带,价格较“大哥大”便宜而受到人们喜爱,又较BB机前进了一大步,为了工作的需要,各业务单位和部分法庭负责人有(公款)配备(各单位根据经济条件自行配备,法院未作统一规定)。随着电信设备的飞速发展和普及,数字手机很快取代了模拟手机,价格也由过去的数千元一部降为几百元一部,早已不需单位配备给负责人,而成为各自自愿购自己所需的,平常的生活用品了。2005年,曾都区人民法院投资  万元安装了内部程控电话系统。从院领导到机关各单位直到各人民法庭均配置了内部程控电话。无论是内部的请示汇报,业务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等,均不需通过外部电话,使用内部程控电话即可。内部程控有线电话的开通,起到了经济(不需电话费)、简便、快捷、保密和不受干扰的作用。

三、办公自动化

    自古以来,文房四宝(笔、墨、纸、砚),是人们办公写作的必须工具。从原随县人民法院存档的诉讼文书档案看到,在解放初期办案过程中,无论庭审笔录,还是判决书的正副本,都是承办人用毛笔书写,费时费力。六十年代后,逐步淘汰毛笔,而由钢笔取代。九十年代后,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及,以及电脑产品的普遍应用,各个单位和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已成趋势。随州市人民法院时期,电脑、计算机、打印机开始使用,二十世纪以后,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到了议事日程。2004年,曾都区人民法院投资15万元,为院级领导,各庭、科、室、局、队(包括人民法庭)购买了电脑和文印设备,并开通了网络信号(包括全国互联网和全国法院网)。自2006年以后,法院的刑事审判业务(包括庭审记录和判决书的写作),已实现全电脑化,部分业务单位亦在逐步开展。


第三章司法警察

第一节队伍  


    法警的全称是司法警察。自民国初年,在初级审判厅设政警,改初级审判厅为承审后即设有法警,负责执行事务。新中国成立后,随县人民法院设立时,没有配置法警。1981年4月15日随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刑事审判庭的同时,设立刑事审判第一庭和刑事审判第二庭。随县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刑事审判第一庭始配法警。因刑事审判第二庭当时的职责是复查、评反冤、假、错案,暂未配置法警。随着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法律的颁布施行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落实,自1981年至1992年,为适应公开审判的需要,凡有审判任务的各审判庭,先后配有法警。1993年3月,由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法警队,但未正式办公。1995年4月正式将法警纳入法警队,成建制管理。各业务庭需要法警力量,由法警队统一安排。1998年8月法警队更名为司法警察大队,并按准军事编制组建,在大队的负责人配置上,除配大队长外,还配置教导员一职。全体法警着全国统一制式的警察制服,区别在肩膀上配带法警肩章。


第二节职责  


    司法警察的职责有别于公安警察。公安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进行户籍管理;维持交通秩序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服务审判,以体现法庭威严。其具体职责是:提解、押送、看守已收押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已判处刑罚的罪犯;负责审判法庭的警卫、维持审判秩序(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配合协助法院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包括传唤、拘传、拘留和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维护刑场秩序,保卫刑场安全;负责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在法院配置法警的初期,因既无管理经验,又无专门的管理机构,凡在编法警均被安置在有审判业务的审判庭内,并由各庭管理,其职责除开庭时值勤外,有时还兼做书记员,作庭审记录。建立了统一的法警管理机构后,才注重了组织管理和警员素质的提高。

    为了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法警队自正式对法警收编统一管理后,进行了全面的军事化训练,以适应法警工作的需要。尤其在2004年全省综合技能评比中,被评为“全省法警工作先进单位”。2005年曾都区人民法院的法警大队不仅聘请随州市武装警察支队的教官对全体警察进行队列操练和擒拿格斗训练,还参加了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使警察队伍的素质得到了提高。

    司法警察大队在每次的刑事庭审时,均做到着装整齐,准时押解受审的犯罪嫌疑人,认真做好庭审的保卫工作。尤其在重大的庭审活动中,或团伙案、多被告的案件审理时,做到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制定值庭方案和处置预案,使每个警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确保万无一失。在配合案件的执行上,自法警队开始办公至1998年以前,主要配合各业务庭或执行庭以及人民法庭参加执行活动,增强执行力度。1999年至2002年间,司法警察大队按照法院的安排,直接受理并执行案件。2003年以后,曾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上级法院的布置,实行审执分离,设立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不再直接受理执行案件,将工作的重心转移至法警的专业上来,只有在重大案件的执行时,根据需要临时安排警力。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特别是门卫执勤,代表着法院的形象,所有警员始终做到着装上岗、严肃执勤,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随着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现有的正式干警由于受到编制的制约,警力受限,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召收合同制法警,有效地充实了法警队伍。纵观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从随县人民法院过渡到曾都区人民法院,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现在已是一支队伍管理规范化、训练执勤军事化、警械装备现代化的审判保障力量,为法院的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第四章纪检、监察

第一节纪检


    纪检就是纪律检察。在共产党中央设纪律检察委员会,各级党组织亦设有纪律检察委员会。曾都区人民法院纪检组是中国共产党曾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构。1984年1月随县人民法院与随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时,在市法院党组始设纪检员,1994年改称纪检组长。纪检员、纪检组长均参加法院党组为委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1984年1月由廖心法首任纪检员,1988年5月苏辉琅接任至1994年5月改任纪检组长。1997年6月政工科长蒋致森兼任纪检组长。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由褚玉发于2001年2月任纪检组长至2007年9月由冷明奎接任,2009年10月,褚玉发再次接任纪检组长。


第二节监察


    法院监察室于1995年4月由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设立后与政工科合署办公。1998年3月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经原随州市编委批准,纪检监察室正式设立并单独办公,配备3名专职人员,即除纪检组长外,另配监察室主任和1名专职工作人员。2000年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仍设纪检监察室。日常工作由监察室主任负责,向院党组和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纪检监察室独立办公后,先后制定了《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纪检监察工作手则》、《案件检查审理原则》等工作制度和规定,有效地开展了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依照权限对法院内部的党员、干部、法官、职工及聘用人员的违纪违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后作出处理意见,再向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作最后处理决定;根据群众举报或当事人的控告,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对全院带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拿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并书面向党组报告;安排布置,检察落实院党组、上级法院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制发的文件、报告、通报等。

    为严肃党风政纪,曾都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依党规法纪,慎重处理了三起严重违反党规法纪的事件。一是2004年,两名刑事审判法官,在一起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收受被告人贿赂,违法办案,重罪轻判,被查处,最终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纪检监察室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法院党组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上级批准,对二人以开除党籍之处分,其中一人行政开除公职;二是2006年4月,根据他人举报,查获原曾都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办公室的一名法官,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多次收受巨额财产(标的额高达288000元),为他人谋取更大利益的事实。经审判,被判处其受贿罪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退出全部赃款。纪检监察室依党规法纪,报经批准,开除其党籍和公职;三是2007年1月,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一执行人在案件的强制执行中,乱用械具,致伤被执行人,因造成不良后果,经报法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五篇党群组织


概述


  法院的党群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和法官协会等组织在随县人民法院、随州市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的各个历史发展时期的建立、成长和发展。


曾都法院志第一章法院党组织第一章法院党组织

第一节组织机构


    随县人民法院成立时与随县公安局合建一个党支部,法院仅设党小组。1955年成立随县人民检察院后,又与检察院共设一个党支部,法院仍是党小组。1961年8月,随县人民法院单独成立党支部,为中国共产党随县人民法院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共三人组成。有中共党员17名。 1965年至1971年,因“文化大革命”,法院被纳入军事管制,统属“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的党组织领导,法院党组织名存实亡。1972年“军管组”撤离后,公、检、法三家各自独立,恢复职能,法院党支部亦恢复工作,支部委员会得到加强,即由过去的3人增至5人,主要增加两名支部委员。

    1975年随县人民法院由党支部扩大为党委,名为中国共产党随县人民法院委员会。党委会由7人组成,即:书记1名、副书记2名和4名委员。党委会以下设立两个党支部:由办公室与民事审判庭合建一个党支部,名为第一党支部;刑事审判庭单独建立一个党支部,名为第二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院党委会成员兼任。1981年增设第三党支部,即民事审判庭与新设经济审判庭合建一个党支部为第三党支部。至当年底党员有47名。

    随州市人民法院1980年7月成立时,在法院设立中国共产党随州市人民法院委员会。在院党委会下设三个党支部,即办公室党支部;刑事审判庭党支部(刑一、刑二庭合建);民事审判庭与经济审判庭合建一个党支部。

    1984年县法院与市法院合并时,撤销随县人民法院党委会。随州市人民法院由党委会改为中国共产党随州市人民法院党组,将院机关扩建为5个党支部:办公室、政工科合建一个党支部为第一党支部;刑事审判第一庭为第二党支部;刑事审判第二庭为第三党支部;民事审判庭为第四党支部;经济审判庭为第五党支部。1987年增设执行庭为第六党支部,行政审判庭为第七党支部。1989年增设告诉申诉庭为第八党支部。1991年设立少年刑事审判庭党支部、司法行政科党支部、退休干部党支部,共计11个党支部,党员139名(包括法庭党员统计在内)。1989年9月在法院机关建立党总支委员会,受党组领导,党组副书记兼任总支书记。1990年又设立政监党支部(政治处与监察室合建)和司法技术科党支部。党支部总数为13个,并延续至1998年8月。1998年9月法院党支部增至17个,即撤销民事审判庭党支部,设立民事审判第一庭党支部和民事审判第二庭党支部;撤销经济审判庭党支部,设立经济审判第一庭党支部和经济审判第二庭党支部;撤销告诉申诉党支部,设立立案庭党支部和审判监督庭党支部;增设法警大队为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包括法庭共计109名。

    2001年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后,更名为中国共产党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党组,机关仍设党总支、党支部缩至13个,共有党员95名(部分党员调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个党支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合为一个党支部;民一庭党支部;民二庭党支部;刑一庭党支部;刑二庭党支部;少审庭党支部;经一庭党支部;经二庭党支部;司法行政科党支部;行政庭党支部;执行庭党支部;立案庭、审监庭和司法技术科合为一个党支部;休干党支部。2002年撤销经一庭党支部设立民三庭党支部;撤销经二庭党支部设立破产案件审理办公室党支部。2003年撤销执行庭党支部设立执行局党支部(执行局、执行庭、裁决庭、综合科合建)。截止2009年12月,曾都区人民党支部仍为13个,中共党员115名(在岗75名,其余为退休党员),部分党员分流至新设立的随县人民法院。

    法院党组织自设立党小组、党支部到成为党委、党组,其组长和党的书记均由上级党委任命由院长担任。党总支部书记由党组副书记兼任。各业务单位所设立的党支部书记由主要负责人兼任或由资深老党员担任。

    各人民法庭中共党员的组织关系转至所在乡、镇(办事处)党组织,参加当地的党组织生活,接受当地党的领导,有的法庭由当地党委设立党支部,有的参加公安派出所或司法党支部。组织关系随党员的调动而转移。


    第二节队伍建设


    法院党组织,走过了从党小组到建立党支部、党委会、党组等历史发展阶段;人民法院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变强的历史发展历程。法院党组织在人民法院的历史发展中,是领导核心和主心骨。在随县人民法院、随州市人民法院、曾都区人民法院的三个历史转折时期,党的领导才是发展的动力。

    在组织管理上,从党管干部的原则出发,对所有的人员调动、任免(包括未设司法局以前对各乡、镇司法助理人选的考查),都必须经法院党组织研究确定后,依章程按法规向上级党组织和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

    在法院的所有重大决策上,均由院党组(包括以前的党支部、党委)讨论、研究并形成决议后,再遵照执行。

    为激发和调动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院党组先后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年度考核机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等。

    在思想政治教育上,为使广大干警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和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搞好审判工作,院党组始终坚持抓好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培养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人民法官。为让干警松驰有度,纪律严明,警钟常鸣,进入21世纪以后,曾都区人民法院年度突出一个重点,组织干警学习、提高。如2002年开展“作风建设年”教育;2003年开展“学习年”教育;2004年开展“廉政建设年”活动;2005年以“办案质量年”为重点。在2004年至2005年,曾都区人民法院还实施“阳光审判工程”,为此,推出法官执法监督岗和党员活动监督栏,即:将137名法官(包括法庭)的姓名、职务、岗位用照片标牌上墙;将全体党员(不包括法庭)按党支部的名称和党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分别公布栏上,以接受群众监督。

        

 曾都法院志第二章群团组织第二章群团组织


    随着人民法院的成立,在法院建立共产党组织并不断发展壮大,成为领导核心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协会等群团组织,在人民法院的成长过程中,亦相继建立和发展,并在特殊的位置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第一节共青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青年团。这个中国青年的群众性组织,作为共产党的后备军,在1966年以前,随县人民法院仅与随县公安局、随县人民检察院合建一个团支部。“文革”期间,团组织生活处于停止状态。1972年“公、检、法”各自的职能恢复后,又与公安局合建一个团支部。1981年2月,正式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随县人民法院支部委员会,简称共青团随县法院支部委员会,又称法院团支部。支部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即团支部书记1人支部委员2人,领导当时全院11名共青团员。随州市人民法院成立后亦设有团支部。县、市法院合并后,仍在随州市人民法院设立团支部。2000年成立曾都区人民法院,团组织形式没有变化。经查,自成立团支部以来,没有任命团支部书记,历届只有团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享受中层副职待遇。近年来,因受年龄限制,法院共青团员人数急剧减少,至2008年曾都区人民法院未再设立团支部。


第二节工会


    工会,这个最具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在1995年以前的人民法院暂未设立。为加强法院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随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于1995年4月10日向随州市总工会发出《关于成立法院工会的报告》,同年4月13日,随州市总工会以随工发(1995)20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随州市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后因种种原因法院工会组织的人事、机构并未落实。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随州市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工会委员会。2003年始设工会主席,由法院政治处主任兼任,工会工作由政治处代管。自2005年起工会主席为专职,并设副主席主持工作。工会主席参加党组为委员,享受副院长级待遇。副主席一职享受法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待遇。工会的主要内容是参加上级工会召开的会议、传达会议精神、主张工会权利、维护全体工会会员权益、反映会员心声,以工会名义发起募捐行动,给困难会员以救助。


    第三节妇联  


    随县人民法院时期,因女干部(职工)少,未设立妇女联合会。随着法院女干部的增加,妇女组织的设立成为必须,以维护女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到了随州市人民法院时期,于1994年7月正式设立“随州市人民法院妇女联合委员会”,简称妇联。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仍保留妇联。其主要活动是参加上级妇女联会组织的活动,积极组织全院三八妇女节活动,如举办演讲会、歌咏比赛和有利于妇女身体健康的体育活动等。

2000年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前,随州市人民法院在编女干警21人,新曾都区人民法院成立后在编女干警12人,退休3人。


    第四节协会


    为丰富法院离退休法官的文化、体育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7日决定成立“随州市人民法院老年体育协会”,并设置了老干部活动室,购置了必要的娱乐用品,经常开展扑克、象棋、麻将等娱乐活动。

    199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后,随州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月成立“随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协会筹备组”,并将“协会”的筹备情况,向法院写了《关于成立随州市法官协会的请示报告》,同年1月16日,随州市人民法院以随法发(1996)1号文件批复“同意成立随州市法官协会,由我院归口管理”,但需向“市社科联、市民政局、市技术监督局申请资格、注册登记和法人代码证书,向市编委申报事业机构、社团编制,向市财政局申报开办的活动经费”。经查档案资料,未见其它关于开办该协会的批复和活动记录。2000年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有法官协会,基层人民法院未再设法官协会,只设联络员。





曾都法院志后记后记


    《曾都区法院志》是随州市升级为地级市设立曾都区后的一部曾都区部门志丛书,为审判层面的专业志书,主要总结纂写自随县人民法院成立至变更为曾都区人民法院时期审判工作历史发展的专志。该志书的编纂对于存史、资治、教化和继往开来、再创辉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随州市第一届修志时,原《随县法院志》对有关审判的历史,主要将自清朝末期和民国时期的审判制度作了简单地撰述,对成立随县人民法院至设立随州市人民法院实行县、市两个法院分治至1981年间的法院审判工作作了编纂,但当时法院的审判工作,主要配合政治运动,且法律法规不健全,法院并无主动权,尤其“文革”十年,使原已建立的一些司法制度荡然无存。而原志的篇目较乱,内容、顺序混杂,没有完整的视觉感受,且经过清理,只有《随县法院志》的原稿存档,未见正式的志书面世。

    《曾都区法院志》是在改革开放,开展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突飞猛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全面走向正轨,真正实现独立审判的时代背景下着手编纂的。依照湖北省第二届志书编修工作的要求,本届修志从1979年至2000年为本届修志之主线,但为了保持史实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弥补原《随县法院志》的不足之处,《曾都区法院志》机构设置及沿革,上追溯至成立随县人民法院,下延到2009年在曾都区辖区范围内重新设立随县并建立随县人民法院的再次分而治之。有关审判之史实则从“文化大革命”的具体作法展开纂写,顺延至2009年。从1979年到2009年的三十年间,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反映在依法治国上的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各个领域世界瞩目,而人民法院在执行国家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克服“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的荒芜,完善、优化、实现“三大审判”,科学重组内部机构等诸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为了写好《曾都区法院志》,全面、系统、客观、正确地揭示各个时期的本来面貌和发展历史,需要大量地搜集、整理有关历史资料。故此,曾都区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院志编纂委员会,于2009年三月正式组建纂写专班,并动员全院各方面的力量向专班提供各种素材,得到了全院上下的大力支持,尤其得到了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和随县人民法院政治处的有力支持和协助,在撰写过程中,还得到了随州市档案馆、曾都区区志编纂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也浸透着编纂人员辛勤耕耘的汗水,在此表示感谢。《曾都区法院志》于2010年正式着手编写,2011年底完成初稿总纂,但由于编者的文化不高,能力有限,有些历史史实未能充分地展现,有些地方可能有错误或重大遗漏,为此,真诚希望法院全体干警和广大司法界同仁能够给予关注和体谅,也欢迎各界朋友给予批评和指教,为《曾都区法院志》今后的续修工作积累更多的有益经验,为审判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精神财富。





曾都区法院志编纂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