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2026-05-28 11:31
来源: 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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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的罪犯聂正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已依法作出决定,现面向社会公示如下:

罪犯聂正芳,女,1946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460614436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淮河镇龙凤街,住随州市曾都区天后宫小区7号楼1单元501。

2023年10月17日,我院作出(2023)鄂130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聂正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6年3月11日罪犯聂正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查,2026年4月1日,本院委托立案庭对罪犯聂正芳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进行医学鉴定。2026年4月28日,随州市中心医院出具(2026)随医医诊013号医学诊断证明文件,诊断意见为:1.疾病诊断: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颈动脉斑块形成;双下肢水肿;中度贫血。2.疾病严重程度评估:患者存在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合并靶器官损伤(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左侧1.0mm,右侧1.0mm),不积极治疗,有可能出现脑卒中心肌梗死等风险。3.治疗建议和近期预后等:继续口服降压药物,监测并控制血压;定期复查肝肾3功能、血脂、血糖、心肌酶谱、心电图、颈部血管超声等变化情况;定期到心血管内科门诊随诊。综上所述,聂正芳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罪犯聂正芳身患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颈动脉斑块形成;双下肢水肿;中度贫血等疾病,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故罪犯聂正芳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聂正芳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6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期间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的,应及时收监执行。本决定由随州市曾都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执行。)

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计算。凡对罪犯聂正芳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722-3263599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