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我院顺利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6月,被告张某以经营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黄某借款15万元。到期后张某未予归还,黄某遂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判决张某向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黄某于2019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查明该案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路虎车一辆,但并未实际进行扣押。2019年12月16日,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一辆路虎牌汽车经多次质押后被广水车商当作黑车卖给他人,该车辆现在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我院三名执行干警遂立即前往新密市对该车进行扣押。因事态紧急,我院三名干警在未知会贵院的情况下向贵院请求协助扣押该车辆,得到了贵院的热情接洽,并迅速指派四名干警协助我院扣押车辆。在扣押的过程中,因该车辆被当做黑车购买,购买人纠集了多名社会人员对我院干警进行围堵,并引来大量围观群众。为确保该车辆顺利扣押,贵院立即指派十余名干警赶赴现场,疏散围观群众,震慑了车辆购买人,使得我院顺利扣押该车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通讯员:李展)